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有限公司與南京空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籌)旅客過港服務費、運輸服務費收入劃分比例的請示》(寧祿場[2000]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考慮到你公司為中、外航空公司提供地面服務的實際情況,同意你公司對《關於調整民用機場收費標準的通知》(民航局發[1992]94號)中的旅客過港服務費、運輸服務費及《關於調整對外地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民航局發[1994]128號)中的對外地面服務收費(基本費率)收入劃分比例的意見,具體如下:
一、旅客過港服務費劃分比例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有限公司l5%,南京空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籌)85%。
二、運輸服務費劃分比例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有限公司36%,南京空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籌)64%。
三、對外地面服務收費(基本費率)劃分比例
南京祿口國際機場有限公司l5%,南京空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籌)85%。
特此批復。
民航總局財務司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