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地區空管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
根據《關於下發〈機場容量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1〕52 號)的相關規定,現將21個航班時刻協調機場的小時容量標準及協調時段公佈如下:
北京首都機場88架次(2011年12月15日起執行,其中用於航班安排86架次)、天津濱海機場24架次、大連周水子機場24架次、上海虹橋機場43架次、上海浦東機場65架次、杭州蕭山機場25架次、廈門高崎機場28架次、南京祿口機場26架次、青島流亭機場22架次、福州長樂機場 23 架次、廣州白雲機場 58 架次、深圳寶安機場34 架次、武漢天河機場 27 架次、海口美蘭機場 27 架次、長沙黃花機場27架次、三亞鳳凰機場20架次、成都雙流機場34架次、昆明巫家壩機場31架次、重慶江北機場35架次、西安咸陽機場33架次、烏魯木齊地窩堡機場25架次。
以上公佈的航班時刻協調機場中,烏魯木齊地窩堡機場協調時段為08:00 至次日04:00,其他機場協調時段均為06:00 至次日02:00。
請各地區管理局嚴格按照公佈的容量標準,做好航班時刻協調分配工作,確保航班運作安全和正常。未經民航局批准,不得擅自調整機場容量標準。
民航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