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簡稱《協議》)以及《國務院關於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5〕12號)(簡稱《決定》), 現就暫時調整《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令第110號)在廣東省實施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廣東省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獨資投資飛機維修和保養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和地面服務項目(僅限于代理服務、裝卸控制和通信聯絡及出境控制系統服務、集裝設備管理服務、旅客與行李服務、貨物與郵件服務、機坪服務、飛機服務)。
二、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上述項目的,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備案後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附件:
1、《〈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內地在廣東省向香港、澳門開放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涉及民航領域)
2、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涉及民航領域)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