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資訊
無人機“飛進”法律真空地帶

  近年來,受我國低空逐步開放的利好,國內民用無人機産業發展迅猛,無人機被廣泛應用到應急救災、環境監測、資訊數據採集等方面,呈現“全領域發展”趨勢。然而,無人機行業卻處於法律規範真空狀態,不僅後續發展缺乏法律保障,而且黑飛頻頻惹事,也讓人著實很鬧心。

  “加快立法監管無人機行業迫在眉睫,這不是為了限制,而是為了保障其依法健康發展。”全國人大代表、科大訊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慶峰3月5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他此次上會帶來了關於將無人機監管列入民用航空法的議案,建議加快建立與完善無人機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合理地對無人機行業和無人機用戶進行有效監管,減少安全事故和隱患。

  無人機闖入園區引思考

  去年8月,一架無人機突然盤旋在科大訊飛園區的上空,時長達10分鐘。會不會是在刺探科技機密?這引起了工作人員的警覺,立刻向出差在外的劉慶峰彙報了此事。可是,劉慶峰也沒有辦法。

  “我們不能擊落它,也不能報警,因為沒有法律規則對無人機使用進行規範,我們採取措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劉慶峰説,這件事讓他對無人機監管産生了思考,並做了大量調研發現,無人機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都頻頻闖禍。

  去年,美國公佈了一組關於無人機安全問題的檢測數據顯示,從2013年12月17日至2015年9月12日,無人機與遙控飛機、民航之間共發生了327起危險的“親密接觸”事件,其中航班為避開無人機改道而行的事件多達28次。

  無人機産業發展需立法

  劉慶峰説,很多國家意識到了對無人機監管的重要性,紛紛出臺嚴格的法規規制。像法國就規定無人機只能在距離地面50米至150米之間飛行,非法使用無人機將判處5年有期徒刑,罰款75000歐元。

  然而,中國無人機現階段的迅猛發展勢頭卻遭遇了法律規則的“真空”。劉慶峰認為,從理論上,民用航空法和飛行基本規則的調整範圍涵蓋了所有的民用航空活動,可是現行的民航法規和規章中仍然缺乏適用於無人機製造和使用的具體法律規則。

  增加民用無人機管理章節

  劉慶峰提出議案,建議將無人機監管列入民用航空法,增加“民用無人機航空管理”章節,並從明確無人機的法律屬性、登記管理、適航標準、無人機企業準入條件等方面作出詳細闡述。

  劉慶峰認為,首先應根據型號劃分,明確航空器、一般動産的法律界定。民用無人機(UAV)是不載有操作人員、利用空氣動力起飛、可以自主飛行或遙控駕駛、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回收使用的、可攜有效負載的飛行器。一般由飛機平臺系統、有效載荷系統(資訊採集系統)和地面控制系統三大部分組成,用於航拍、農業、測繪等非軍事以外用途。以上無人機均納入本法案約束範圍。

  “實行實名制購買,明確無人機使用主體的法律責任。登記註冊、銷售、使用、流轉情況納入民航管理部門統一監管。”劉慶峰建議,還應對民用無人機的適航標準作出具體規定,涉及飛行時間、空域、航線、高度等方面。

  具體來説,民用無人機原則上只能在白天使用,如需夜間使用需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申請。飛行垂直高度不能超過目視範圍且必須低於150米。應避免進入國家重要的政治、經濟、軍事目標上空,航路、航線附近的軍事要地,兵器試驗場上空和航空兵部隊、飛行院校等航空單位的機場飛行空域。從事民用無人機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前一週內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飛行範圍不得超出申報航線。

  此外,在民用無人機企業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規範方面,鼓勵由企業牽頭制定行業標準,最終納入到國家標準體系中。具體參照民用航空法第八章“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標準執行。(來源:法制日報)


附件: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