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航線經營許可

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 

  主管部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運輸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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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管理程式

辦事條件:  

  申請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二) 符合民航局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 符合航班正常、服務品質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 符合國家航空運輸發展的宏觀調控政策;

  (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民航局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空運企業從事國內航線經營,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經過補充安全運作合格審定;補充安全運作合格審定結論為不合格的,其相應的國內航線經營權喪失。

  一、核準航線

  空運企業申請的下列航線經營許可適用核準管理的方式:

  (一)涉及民航局核定的受綜合保障能力及高峰小時飛機起降架次流量限制的機場的航線經營許可;

  (二)涉及繁忙機場的航線和飛行流量大的航線經營許可;

  (三)涉及在飛行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機場的航線經營許可。

  以上機場、航線的範圍,由民航局確定,並提前三個月予以公告。

  二、登記航線

  空運企業申請的下列航線經營許可適用登記管理的方式:

  (一)本規定第九條所列範圍以外的航線;

  (二)國內貨運航線;

  (三)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劃定的其他航線。  

辦事程式:  

    一、開航辦事程式:

    (一)核準航線

  1、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應集中提交航線經營許可核準申請,並於該航季執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區際或區內航線有關資料。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召開評審會進行評審。所有核準工作在換季45日前完成。對空運企業新增航線經營許可的,在其《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上予以載明。

  2、非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在計劃開航前45日提出申請,填寫核準機關統一印製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申請書》,並可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按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報送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意見,並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自受理申請之日30日內作出核準決定。准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不予核準的,書面説明理由。

  3、航線經營許可核準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對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預先公佈的航線經營許可意見持有異議的,應按規定的期限和程式提出;涉及重大事項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可根據需要舉行聽證,經重新評審後作出核準決定。

  (二)登記航線

  1、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應集中提交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申請,並於該航季執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區際或區內航線有關資料。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空運企業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申請,屬於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説明理由。

  2、非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在計劃開航30日前提出申請,填寫登記機關統一印製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表》,並可採取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按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報送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空運企業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申請,屬於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説明理由。

  二、退出經營辦事程式

  1、空運企業決定不在已獲核準或登記的航線上安排航班經營時,按照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向民航局或相關地區管理局交回《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或向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辦理該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登出手續。

  2、已經開航但又決定停止經營的,應當於擬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詳細説明理由。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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