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

  

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 

  受理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運輸管理處

  傳  真:021-22328680    

  郵寄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郵編:200335)

  法律依據: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管理程式

  辦事條件: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的條件:

  (一)實施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航空運輸市場;

  2、符合國家航空運輸發展和宏觀調控政策;

  3、保障航空運輸安全、提高運輸服務品質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不少於3架購買或者租賃並且符合相關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負責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管理能力,主管飛行、航空器維修和其他專業技術工作的負責人應當符合民用航空規章的相應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3、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規章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4、不少於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5、具有運營所需要的基地機場和其他固定經營場所及設備;

  6、民航局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三)外商投資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所規定的投資比例及其他要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申請:

  1、不符合第(一)條第1、2、3項的規定;

  2、濕租我國現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外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3、民用機場、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製造、航油供應、民航電腦資訊等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有直接關聯關係、可能影響航空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的企業或單位,單獨設立或者違反規定參股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4、不符合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事程式:  

  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應首先申請籌建認可:

  1、華東地區申請人填報籌建申請書,按照民航局138號令要求準備文件、資料。

  2、華東地區申請人將申請材料提交華東管理局。

  3、華東管理局將申請籌建企業的有關情況上網公示,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民航局。

  4、公示中沒有重大異議的,民航局作出准予籌建的初步決定,上網公示。根據公示情況作出最終決定。公示中提出重大異議的,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若要求聽證,民航局按規定組織聽證,根據聽證結果作出是否准予籌建的初步決定。准予籌建的,上網公示後作出最終決定。以上工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聽證時間除外)。

  5、送達書面決定:准予籌建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籌建認可決定,予以公告;不予籌建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説明理由。

  6、籌建企業籌建期間基地機場、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報民航局批准;籌建負責人、資本構成、企業地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報民航局備案。

     籌建企業完成籌建工作後申請經營許可證:

  1、華東地區籌建企業填報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按照民航局138號令要求準備文件、資料。

  2、華東地區籌建企業將申請材料提交華東管理局。

  3、華東管理局將籌建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有關情況上網公示,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民航局。

  4、公示中沒有重大異議的,民航局作出准予經營許可的初步決定,上網公示後,根據公示情況作出最終決定;公示中提出重大異議的,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若要求聽證,民航局按規定組織聽證,根據聽證結果作出是否准予經營許可的初步決定。准予經營許可的,上網公示後根據公示情況作出最終決定,予以公告。以上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聽證時間除外)。

  5、送達書面決定:准予經營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經營許可決定,頒發經營許可證,予以公告;不予籌建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説明理由。

  6、申請人持經營許可證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公共航空承運人運作合格證後,方可投入航線運營。

  7、持有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有效期限內,如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基地機場和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民航局申請變更。

  8、航空運輸企業應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民航局申請換證。 

  受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 

  主管部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運輸管理處

  傳 真:021-22328680

  郵寄地址:上海虹橋機場迎賓二路300號

  郵遞區號:200335    電子郵件:hdcaacysgl@126.com

法律依據: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管理程式

辦事條件:  

  申請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二) 符合民航局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 符合航班正常、服務品質管理的有關規定;

  (四) 符合國家航空運輸發展的宏觀調控政策;

  (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民航局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空運企業從事國內航線經營,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經過補充安全運作合格審定;補充安全運作合格審定結論為不合格的,其相應的國內航線經營權喪失。

  一、核準航線

  空運企業申請的下列航線經營許可適用核準管理的方式:

  (一)涉及民航局核定的受綜合保障能力及高峰小時飛機起降架次流量限制的機場的航線經營許可;

  (二)涉及繁忙機場的航線和飛行流量大的航線經營許可;

  (三)涉及在飛行安全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機場的航線經營許可。

  以上機場、航線的範圍,由民航局確定,並提前三個月予以公告。

  二、登記航線

  空運企業申請的下列航線經營許可適用登記管理的方式:

  (一)本規定第九條所列範圍以外的航線;

  (二)國內貨運航線;

  (三)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劃定的其他航線。  

辦事程式:  

    一、開航辦事程式:

    (一)核準航線

  1、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應集中提交航線經營許可核準申請,並於該航季執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區際或區內航線有關資料。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召開評審會進行評審。所有核準工作在換季45日前完成。對空運企業新增航線經營許可的,在其《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上予以載明。

  2、非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在計劃開航前45日提出申請,填寫核準機關統一印製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申請書》,並可採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按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報送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意見,並通過政府網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自受理申請之日30日內作出核準決定。准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不予核準的,書面説明理由。

  3、航線經營許可核準申請人和利害關係人對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預先公佈的航線經營許可意見持有異議的,應按規定的期限和程式提出;涉及重大事項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可根據需要舉行聽證,經重新評審後作出核準決定。

  (二)登記航線

  1、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應集中提交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申請,並於該航季執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區際或區內航線有關資料。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空運企業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申請,屬於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説明理由。

  2、非航線經營換季時:空運企業在計劃開航30日前提出申請,填寫登記機關統一印製的《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表》,並可採取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按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報送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空運企業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申請,屬於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頒發《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登記證》;對不符合經營許可登記管理範圍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説明理由。

  二、退出經營辦事程式

  1、空運企業決定不在已獲核準或登記的航線上安排航班經營時,按照所申請的航線經營許可的管轄範圍,向民航局或相關地區管理局交回《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核準書》或向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辦理該航線經營許可登記的登出手續。

  2、已經開航但又決定停止經營的,應當於擬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詳細説明理由。民航局或相關民航地區管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予以公告。

  

  

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 

  受理單位:民航華東局運輸管理處

  聯 係 人:陳蕓

  聯繫電話:021—22322220

  傳  真:021—22328680    

  郵寄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200335)

  郵  箱:caacec@163.com

  法律依據: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辦事條件:

  欲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國內公共航空運輸運營人或在外國和中國地點間進行定期航線經營或者不定期飛行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運營人。

  辦事程式: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式按照預先申請、正式申請、文件審查、驗證檢查、頒發許可五個階段進行。根據實際情況,有些階段可以合併和簡化。對於國內航空運營人,危險品運輸許可申請應由其主運營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

  第276.41條 申請

  (a)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包含局方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所有內容。

  (b)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為申請人提供諮詢資訊,回答申請人提出的關於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滿足條件的相關問題,為申請人提供法規、規章和其他相應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申請文件的標準格式。

  (c)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國內運營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擬運輸危險品的類別和運作機場的説明;

     (2)危險品手冊;

  (3)危險品訓練大綱;

  (4)為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而進行的人員訓練説明;

  (5)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聲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外國運營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運營人所在國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2)擬運輸危險品的類別和運作機場的説明;

  (3)運營人所在國認可的危險品手冊或等效文件;

  (4)運營人所在國批准的危險品訓練大綱或等效文件;

  (5)符合本規定第276.159條(b)款訓練要求的説明;

  (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對於本條(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許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應附帶準確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276.43條 受理

  申請人按照本規定第276.41條的要求準備其申請文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如受理申請,對後續的審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276.45條 審查

  (a) 文件審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的危險品訓練大綱、手冊和相關文件進行詳細審查,對危險品訓練大綱進行初始批准,對危險品手冊予以認可。

  (b)驗證檢查

  申請人按初始批准的訓練大綱進行訓練,按認可的危險品手冊建立相關管理和操作程式;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訓練品質和相關程式進行驗證檢查,確保其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

    第276.47條 決定

  (a)經過審定,確認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後,局方為申請人頒發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1)危險品訓練大綱獲得局方批准,危險品手冊和相關文件獲得局方的認可;

  (2)配備了合適的和足夠的人員並按訓練大綱完成訓練;

  (3)按危險品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式、應急方案;

  (4)有能力按本規定、技術細則和危險品手冊實施運作。

  (b)審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許可決定前,告知申請人可在5個工作日內申請聽證;作出不許可決定後,書面告知申請人,説明理由,並告知其進行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對於外國航空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申請的受理部門按以下原則進行確定:

  民航華北、華東和中南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指定區域的外國航空運營人的危險品運輸申請:

  i.歐洲地區、獨聯體國家和蒙古航空公司的申請由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

  ii. 美洲地區、南韓、日本和朝鮮航空公司的申請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

  iii. 其他地區,包括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公司的申請由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受理。

  受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