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運輸機場總體規劃審批

 

一、依據

(一)《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二)《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CCAR158R1);

(三)《民用運輸機場總體規劃審查暫行辦法》(AP-158-CA-2013-02)。

二、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民用運輸機場新編或修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機場總體規劃可參照本程式。

三、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原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文件或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適用新建機場,一式2份,複印件);

(三)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機場總體規劃設計文本(一式10份,原件);

(四)軍事機關(涉及軍民航空域調整的)和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保、城鄉規劃、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文物、地震、無線電管理等部門及駐場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式10份,複印件;此意見可以作為附件納入設計文本;單獨提供的,複印件上需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四、審批程式

(一)機場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分別向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機場總體規劃設計文本一式10份,向地方政府提交機場總體規劃設計文本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管理局委託具有工程諮詢民航專業甲級資質的評審單位對機場總體規劃進行評審;

(三)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根據評審意見及各單位/部門意見組織編制單位對機場總體規劃設計文本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四)評審單位在完成評審工作後20日內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評審報告;

(五)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及機場總體規劃文本後,在20日內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對機場總體規劃進行批復,並在機場總體規劃(審定稿)文本上加蓋印章;

(六)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在機場總體規劃批准後10日內分別向民航局、管理局和所在地民航監管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審定稿)文本及其電子版本(光碟)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審定稿)文本及其電子版本(光碟)各5份。

五、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一)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辦公大樓-機場司)

郵寄地址:北京東四西大街155

收件單位:民航局機場司     郵編:100710

聯繫電話:010-64091836               傳真:010-64019967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辦公大樓二樓(機場管理處)

郵寄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收件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機場管理處      郵編:200335

聯繫電話:021-22321067                傳真:021-22321474

 


附件: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