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專業工程品質與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受理

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品質監督工作職責分工

運輸機場民航專業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及備案

 

一、依據

《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CCAR158R1)。

二、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一)民用運輸機場內建設項目方案備案表(一式2份,原件,樣式附後);

(二)機場管理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適用於駐場單位的建設項目,1份,原件);

(三)建設項目位置圖(1份,原件,在機場近期總體規劃平面圖中標注擬建項目位置,以及相對於機場基準點的磁方位、距離及建設高度,建設高度為黃海高程);

(四)建設方案總平面佈置圖(1份,原件)。

三、備案程式

運輸機場內的建設項目是指經批准的機場總體規劃近期規劃用地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運輸機場內含有民航專業工程的建設項目,不需單獨履行建設方案備案程式,民航管理部門在立項階段一併進行機場總體規劃符合性審查;不含民航專業工程的建設項目應當在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履行以下建設方案備案程式:

(一)屬於駐場單位的建設項目

1、駐場單位將建設方案及申報材料提交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對建設方案進行審核,在10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2、駐場單位將機場管理機構的書面意見及申報資料一併提交所在地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備案;

3、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監管局在15日內向駐場單位出具建設方案備案表。對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監管局在15日內出具責令改正的書面審查意見。

(二)屬於運輸機場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的建設項目

1、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將建設方案及申報資料提交所在地監管局備案案;

2、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監管局在15日內向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出具建設方案備案表。對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監管局在15日內出具責令改正的書面審查意見。

(三)屬於管理局或監管局的建設項目

1、管理局或監管局將建設方案及相關資料提交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對建設方案進行審核,在10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2、管理局或監管局將建設方案和機場管理機構的書面意見報民航局備案。

四、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上海監管局

寄地址:上海市浦東國際機場領航路1

收件單位:民航上海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201207

聯繫電話:021-22329690                傳真:021-22329690

江蘇監管局

郵寄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光華門外中和橋路142

收件單位:民航江蘇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210022

聯繫電話:025-52651540                傳真:025-52651542

浙江監管局

郵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290

收件單位:民航浙江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310003

聯繫電話:0571-85068385               傳真:0571-85108681

安徽監管局

郵寄地址:安徽省合肥新橋國際機場建蘭路

收件單位:民航安徽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230086

聯繫電話:0551-63775030               傳真:0551-63775089

福建監管局

郵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五一中路185號民航大廈

收件單位:民航福建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350004

聯繫電話:0591-83375417               傳真:0591-87912607

江西監管局

郵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國際機場內西二路

收件單位:民航江西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330114

聯繫電話:0791-83960219               傳真:0791-83960219

山東監管局

郵寄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濟南遙墻國際機場

收件單位:民航山東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250107

聯繫電話:0531-82080312               傳真:0531-82080327

廈門監管局

郵寄地址:福建省廈門市湖裏區翔雲三路659

收件單位:民航廈門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361000

聯繫電話:0592-5768925                傳真:0592-5768925

青島監管局

郵寄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民航路101

收件單位:民航青島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266108

聯繫電話:0532-83788711               傳真:0532-83788711

溫州監管局

郵寄地址: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永強大道456729

收件單位:民航溫州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325024

聯繫電話:0577-86852062               傳真:0577-86852063

 


附錄:

民用運輸機場內建設項目方案備案表

 

備案記錄編號(1):

建設項目名稱(2

 

建設單位名稱(3

 

建設單位地址及郵編(4

 

建設規模及用途(5

 

項目投資估算(萬元)(6

 

備案意見(7):

建設單位蓋章(8):

聯繫人:

  話:

  機:

  真:

                     

     

備案機關蓋章(9):

審查人:

  話:

  機:

  真:

 

     

     

備註:

1、(2)(3)(4)(5)(6)(8)欄由建設單位填寫,(1)(7)(9)欄由審查機關填寫;

2、此備案表一式2份,建設單位和備案機關各執1份。

 

一、依據

(一)《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二)《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CCAR158R1);

(三)《民用運輸機場總體規劃審查暫行辦法》(AP-158-CA-2013-02)。

二、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民用運輸機場新編或修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機場總體規劃可參照本程式。

三、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原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文件或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適用新建機場,一式2份,複印件);

(三)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機場總體規劃設計文本(一式10份,原件);

(四)軍事機關(涉及軍民航空域調整的)和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保、城鄉規劃、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信、文物、地震、無線電管理等部門及駐場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式10份,複印件;此意見可以作為附件納入設計文本;單獨提供的,複印件上需加蓋申請單位印章)。

四、審批程式

(一)機場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由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分別向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機場總體規劃設計文本一式10份,向地方政府提交機場總體規劃設計文本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管理局委託具有工程諮詢民航專業甲級資質的評審單位對機場總體規劃進行評審;

(三)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根據評審意見及各單位/部門意見組織編制單位對機場總體規劃設計文本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四)評審單位在完成評審工作後20日內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評審報告;

(五)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及機場總體規劃文本後,在20日內會同地方人民政府對機場總體規劃進行批復,並在機場總體規劃(審定稿)文本上加蓋印章;

(六)建設項目法人(或機場管理機構)在機場總體規劃批准後10日內分別向民航局、管理局和所在地民航監管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審定稿)文本及其電子版本(光碟)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加蓋印章的機場總體規劃(審定稿)文本及其電子版本(光碟)各5份。

五、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一)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辦公大樓-機場司)

郵寄地址:北京東四西大街155

收件單位:民航局機場司     郵編:100710

聯繫電話:010-64091836               傳真:010-64019967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辦公大樓二樓(機場管理處)

郵寄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收件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機場管理處      郵編:200335

聯繫電話:021-22321067                傳真:021-22321474

 

 

一、依據

(一)《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二)《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CCAR158R1);

(三)《民用運輸機場場址審查暫行辦法》(AP-158-CA-2013-01);

(四)《關於調整民用運輸機場選址審批程式的通知》(民航發[2014]12號)。

二、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原件);

(二)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機場選址報告(一式12份,原件);

(三)軍事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交通、環保、氣象、文物、國土資源、地震、無線電管理、供電、通信、水利等部門對預選場址的書面意見(一式12份,複印件;此意見可以作為附件納入選址報告;單獨提供的,複印件上需加蓋申請人印章)。

三、審批程式

(一)由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向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選址報告一式12份。申請文件抄送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提交選址報告一式8份。

(二)民航局委託具有工程諮詢民航專業甲級資質的評審單位對選址報告進行評審,對預選場址組織現場踏勘;

(三)申請單位根據評審意見及各單位/部門意見組織編制單位對選址報告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四)評審單位在完成評審工作後20日內向民航局提交評審報告;

(五)民航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及選址報告後20日內對場址進行批復。

四、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一)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辦公大樓二樓(機場管理處)

郵寄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收件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機場管理處      郵編:200335

聯繫電話:021-22321067                傳真:021-22321474

(二)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辦公大樓-機場司)

郵寄地址:北京東四西大街155

收件單位:民航局機場司     郵編:100710

聯繫電話:010-64091836                傳真:010-64019967

 一、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三)中國民用航空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明確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品質監督工作職責分工的通知》(民航發〔201134號);

(四)《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民航總局等七部委令第30號);

(五)《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民航總局等八部委令第2號);

(六)《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民航總局等七部委令第27號);

(七)民航局機場司管理程式《民航專業工程及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AP-129-CA-2009-01-R1);

(八)民航局機場司管理文件《民航專業工程專家庫管理辦法》(MD-CA-2007-1-R1)

(九)民航局《關於發佈〈民航專業工程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民航專業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0年版)的通知》(民航發〔201073號);

(十)國家發改委、民航局等9部委《關於印發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的通知》(發改法規〔20113018號);

(十一)民航局《關於發佈〈民航專業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0年)〉第一修訂案的通知》(民航發〔20167號);

(十二)民航局機場司《關於修訂民航專業工程項目及貨物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的通知》(局發明電〔2017688號)。

二、民航專業工程備案項目

(一)機場場道工程,包括:

1、飛行區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處理、基礎、道面工程;

2、飛行區排水、橋梁、涵隧、消防管網、管溝(廊)工程;

3、飛行區服務車道、巡場路、圍界(含監控系統)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區域管制中心、終端(進近)管制中心和塔臺建設工程;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導航(包括地基導航和星基導航)工程、監視(包括雷達和自動相關監視系統)工程;

3、航空氣象(包括觀測系統、衛星雲圖接收系統等)工程;

4、航行情報工程。

(三)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包括:

1、機場助航燈光及其監控系統工程;

2、飛行區標記牌和標誌工程;

3、助航燈光變電站和飛行區供電工程;

4、泊位引導系統及目視助航輔助設施工程。

(四)航廈、貨運站的工藝流程及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工程。其中,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包括:資訊整合系統、航班資訊顯示系統、出境控制系統、泊位引導系統、安檢資訊管理系統、標識引導系統、行李處理系統、安全檢查系統、值機引導系統、登機門顯示系統、旅客問訊系統、網路交換系統、公共廣播系統、安全防範系統、主時鐘系統、內部通訊系統、呼叫中心(含電話自動問訊系統),以及飛行區內各類專業弱電系統。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航空加油站、機坪輸油管線系統工程;

2、機場油庫、轉机油庫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場外輸油管線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碼頭水工工程和鐵路專用線工程);

4、飛行區內地面設備加油站工程。

三、工程及貨物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

(三)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前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一)申報招標備案

1、《民航專業工程項目及貨物招標方案備案表》(2份,原件);

2、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的材料(1份,複印件);

3、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明(1份,複印件);

4、項目立項、可研批復(或核準文件)(1份,複印件);

5、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或初步設計行業審查意見(1份,複印件);

6、資金落實情況證明(1份,複印件);

7、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1份,原件);

8、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如有)(含補遺書)(1份,原件);

9、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或資料(1份,原件)。

(二)申請抽取專家

1、《民航專業工程項目及貨物評標專家申請表》(1份,原件);

2、招標公告發佈媒體的公示資料(1份,複印件)。

(三)申報評標結果備案

1、《民航專業工程項目及貨物評標結果備案表》(2份,原件);

2、符合要求的評標報告(1份,複印件);

3、評標結果發佈媒體的公示資料(1份,複印件);

4、中標通知書(正本1份,副本2份)。

注:1.*為涉及此項內容時需提供;

    2.提供的複印件資料均需招標單位加蓋公章。

五、招標、評標備案程式

(一)招標方案備案

1、招標人向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提交招標方案備案申報資料;

2、管理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7日內在招標備案通知書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不符合要求的,7日內下發補正材料通知書。

(二)專家抽取

1、招標人提前3天向管理局提交評標專家申請表及發佈招標公告媒體的紙質材料(蓋章);

2、管理局對申請表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1日內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並將申請表傳真至民航專業工程品質監督總站。不符合要求的,1日內下發補正材料通知書。

(三)現場評標及評標結果備案

1、招標人提前3天通知管理局現場評標;

2、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後,應在與發佈招標公告相同的媒體上對評標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3、招標人自公示期滿及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局提交評標結果備案資料(含交易服務費發票複印件);

4、管理局對評標備案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7日內在評標備案通知書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不符合要求的,7日內下發補正材料通知書。

六、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辦公大樓二樓(機場管理處)

郵寄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收件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機場管理處    郵編:200335

 聯繫電話:021-22321067            傳真:021-22321474

 

一、依據

(一)《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二)《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CCAR158R1

(三)《民航建設工程行業驗收暫行辦法》(AP-158-CA-2003-04);

(四)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五)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關於第一批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華東局發明電〔2014631號)。

二、民航建設工程分類

(一)A類工程:項目法人為民航局空管局且建設內容跨地區的空管工程;

(二)B類工程:除A類工程以外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和其他空管工程(見附錄)。

三、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一式2份)

(一)申請文件及民航建設工程行業驗收申請書(原件)。

(二)竣工驗收報告(原件)。內容包括:

1.工程項目建設過程及竣工驗收工作概況;

2.工程項目內容、規模、技術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裝的設備等;

3.資金到位及投資完成情況;

4.竣工驗收整改意見及整改工程完成情況;

5.竣工驗收結論;

6.工程竣工項目一覽表;

*7.工程未完工項目一覽表;

8.竣工驗收整改項目一覽表。

*(三)飛行校驗結果報告(複印件);

*(四)試飛總結報告(複印件);

(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監等參建單位的工作報告(複印件);

*(六)消防等主管部門的驗收合格意見、准許使用意見或備案文件(複印件);

*(七)主要工藝設備的檢測報告(複印件);

*(八)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有關項目的檢測、聯合試運轉的報告(原件);

(九)有關批准文件(複印件)。

注:1.*為涉及此項內容時需提供;

2.提供的複印件資料均需建設項目法人加蓋公章;

3.申請書、表格式樣要求及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範圍詳見《民航建設工程行業驗收暫行辦法》,網址:www.caac.gov.cn/XXGK/XXGK/index_172.html?f1=60

三、行業驗收程式

(一)A類工程的行業驗收,由建設項目法人向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提出申請。B類工程中批准的可行性報告總投資5000萬元(含)及以上工程的行業驗收,由建設項目法人向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提出申請。B類工程中批准的可行性報告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工程的行業驗收,由建設項目法人向所在地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提出申請;

(二)對於具備行業驗收條件的民航建設工程,民航局、管理局和監管局在受理申請後20日內組織行業驗收,並出具行業驗收意見。

四、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一)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辦公大樓-機場司)

郵寄地址:北京東四西大街155

收件單位:民航局機場司     郵編:100710

聯繫電話:010-64091836         傳真:010-64019967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辦公大樓二樓(機場管理處)

郵寄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收件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機場管理處      郵編:200335

聯繫電話:021-22321067                傳真:021-22321474

(三)各監管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上海監管局

寄地址:上海市浦東國際機場領航路1

收件單位:民航上海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201207

聯繫電話:021-22329690                傳真:021-22329690

江蘇監管局

郵寄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光華門外中和橋路142

收件單位:民航江蘇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210022

聯繫電話:025-52651540                傳真:025-52651542

浙江監管局

郵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290

收件單位:民航浙江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310003

聯繫電話:0571-85068385               傳真:0571-85108681

安徽監管局

郵寄地址:安徽省合肥新橋國際機場建蘭路

收件單位:民航安徽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230086

聯繫電話:0551-63775030               傳真:0551-63775089

福建監管局

郵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五一中路185號民航大廈

收件單位:民航福建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350004

聯繫電話:0591-83375417               傳真:0591-87912607

江西監管局

郵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國際機場內西二路

收件單位:民航江西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330114

聯繫電話:0791-83960219               傳真:0791-83960219

山東監管局

郵寄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濟南遙墻國際機場

收件單位:民航山東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250107

聯繫電話:0531-82080312               傳真:0531-82080327

廈門監管局

郵寄地址:福建省廈門市湖裏區翔雲三路659

收件單位:民航廈門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361000

聯繫電話:0592-5768925                傳真:0592-5768925

青島監管局

郵寄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民航路101

收件單位:民航青島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266108

聯繫電話:0532-83788711               傳真:0532-83788711

溫州監管局

郵寄地址: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永強大道456729

收件單位:民航溫州安全監督管理局      郵編:325024

聯繫電話:0577-86852062               傳真:0577-86852063

 

 

 

 

 

附錄: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目錄

(一)機場場道工程,包括:

1. 飛行區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處理、基礎、道面工程;

2. 飛行區排水、橋梁、涵隧、消防管網、管溝(廊)工程;

3. 飛行區服務車道、巡場路、圍界(含監控系統)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 區域管制中心、終端(進近)管制中心和塔臺建設工程;

2.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導航(包括地基導航和星基導航)工程、監視(包括雷達和自動相關監視系統)工程;

3. 航空氣象(包括觀測系統、衛星雲圖接收系統等)工程;

4. 航行情報工程。

(三)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包括:

1. 機場助航燈光及其監控系統工程;

2. 飛行區標記牌和標誌工程;

3. 助航燈光變電站和飛行區供電工程;

4. 泊位引導系統及目視助航輔助設施工程。

(四)航廈、貨運站的工藝流程及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工程。其中,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包括:資訊整合系統、航班資訊顯示系統、出境控制系統、泊位引導系統、安檢資訊管理系統、標識引導系統、行李處理系統、安全檢查系統、值機引導系統、登機門顯示系統、旅客問訊系統、網路交換系統、公共廣播系統、安全防範系統、主時鐘系統、內部通訊系統、呼叫中心(含電話自動問訊系統),以及飛行區內各類專業弱電系統。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機坪輸油管線系統工程;

2. 機場油庫、轉机油庫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場外輸油管線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碼頭水工工程和鐵路專用線工程);

4.飛行區內地面設備加油站工程。

 

 

 

 

 

 

   

  一、依據

  (一)《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二)《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CCAR158R1);

  (三)《民航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暫行辦法》(AP-158-CA-2013-03);

  (四)民航局《關於下放民航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事項的通知》(民航發〔201697號)。

  二、民航建設工程分類

  (一)A類工程:項目法人為民航局空管局且建設內容跨地區的空管工程;

  (二)B類工程:除A類工程以外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和其他空管工程(見附錄)。

  三、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原件);

  (二)初步設計文件、資料清單、設計説明書、設計圖紙、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及材料表,工程概算書等(一式210份,原件);

  (三)項目、規模和投資對照表及其説明(一式210份,原件);

  (四)有關批准文件。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環境評價、土地預審,以及通信、導航、監視、氣象臺(站)址等的批准(或核準)文件(一式210份,複印件);

  (五)相應的工程勘察、地震評估、環境評價、以及工程試驗等報告書(一式210份,原件)。

  注:1、提交的初步設計文本數量視專業由民航管理部門確定;

  2、同時提交電子光碟一式2份;

  3、提供的複印件資料均需加蓋建設項目法人公章。

  四、審批/審查程式

  (一)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民航建設工程執行以下審批程式:

  1A類工程、B類工程的初步設計分別由項目法人向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提出申請;

  2、技術複雜的工程,由民航局或管理局委託具有工程諮詢民航專業甲級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技術簡單的工程,由民航局或管理局選擇專家徵求專家評審意見;

  3、項目法人根據評審意見組織編制單位對初步設計文本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評審單位或專家在完成評審工作後20日內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評審報告/評審意見;

  6、項目法人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碟)一式2份;

  7、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評審報告/評審意見及補充材料後20日內完成審批。

  (二)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民航建設工程,如含有運輸機場專業工程(見附錄),A類和B類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程式同上,民航局或管理局對民航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出具行業審查意見。

  五、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二)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辦公大樓-機場司)

  郵寄地址:北京東四西大街155

  收件單位:民航局機場司     郵編:100710

  聯繫電話:010-64091836                傳真:010-64019967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辦公大樓二樓(機場管理處)

  郵寄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收件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機場管理處      郵編:200335

  聯繫電話:021-22321067                傳真:021-22321474

  附錄: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目錄

  (一)機場場道工程,包括:

  1. 飛行區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處理、基礎、道面工程;

  2. 飛行區排水、橋梁、涵隧、消防管網、管溝(廊)工程;

  3. 飛行區服務車道、巡場路、圍界(含監控系統)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 區域管制中心、終端(進近)管制中心和塔臺建設工程;

  2.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導航(包括地基導航和星基導航)工程、監視(包括雷達和自動相關監視系統)工程;

  3. 航空氣象(包括觀測系統、衛星雲圖接收系統等)工程;

  4. 航行情報工程。

  (三)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包括:

  1. 機場助航燈光及其監控系統工程;

  2. 飛行區標記牌和標誌工程;

  3. 助航燈光變電站和飛行區供電工程;

  4. 泊位引導系統及目視助航輔助設施工程。

  (四)航廈、貨運站的工藝流程及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工程。其中,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包括:資訊整合系統、航班資訊顯示系統、出境控制系統、泊位引導系統、安檢資訊管理系統、標識引導系統、行李處理系統、安全檢查系統、值機引導系統、登機門顯示系統、旅客問訊系統、網路交換系統、公共廣播系統、安全防範系統、主時鐘系統、內部通訊系統、呼叫中心(含電話自動問訊系統),以及飛行區內各類專業弱電系統。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機坪輸油管線系統工程;

  2. 機場油庫、轉机油庫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場外輸油管線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碼頭水工工程和鐵路專用線工程);

  4.飛行區內地面設備加油站工程。

  一、依據:

  《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91號)。

  二、應辦理不停航施工審批手續的工程範圍:

  (一)飛行區土質地帶大面積沉陷的處理工程,圍界、飛行區排水設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改擴建工程;

  (三)擴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燈光及電纜的工程;

  (四)影響民用航空器活動的其他工程。

  備註:不包括在飛行區內進行的日常維護工作。

  三、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一式2份):

  (一)申請文件(原件);

  (二)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批准文件(複印件);

  (三)機場管理機構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安全保證責任書(複印件);

  (四)施工組織管理方案及附圖(原件);

  (五)各類應急預案(原件);

  *(六)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作時刻、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有關批准文件(複印件)。

  注:1.*為涉及此項內容時需提供。

  2.提供的複印件資料均需建設單位加蓋公章。

  四、機場不停航施工審批程式:

  (一)屬駐場單位的建設項目:

  1. 駐場單位將不停航施工申請材料報機場管理機構;

  2. 機場管理機構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機場管理機構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安全保證責任書;

  3. 機場管理機構應向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文件及材料送交所在地監管局(注:上海機場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下同);

  4. 監管局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符合條件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條件的,下發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二)屬機場管理機構的建設項目:

  審批程式同(一)第2、3、4條。

  備註:*因機場不停航施工,需要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作時刻、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提交不停航施工申請前,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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