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程式

   

  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處 

  電話:021-22321395

  傳真:021-22321238

  地址:上海市虹橋機場內迎賓二路300號。郵編:200335  

  法律依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

  辦事條件:  

  一、管制員執照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民航事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滿21周歲;

      (四)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口齒清楚,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過規定的體檢,取得有效的體檢合格證; 

  (七)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取得有效的培訓合格證; 

  (八)通過理論考試,取得有效的理論考試合格證; 

  (九)通過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證; 

  (十)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管制員執照申請人經歷要求。

  二、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經歷要求:

  管制員執照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申請經歷要求:

       (一)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訓管理規則規定的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二)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飛行服務、運作監控類別簽注申請人,在具有相應類別簽注持照人的監督下,完成至少3個月的管制見習工作; 

   (三)進近雷達管制、區域雷達管制、精密進近雷達管制類別簽注申請人,在具有相應類別簽注持照人的監督下,完成至少4個月的管制見習工作; 

   (四)精密進近雷達類別簽注的申請人,還應當在雷達模擬機上實施不少於200次精密進近,在所在單位使用的設備上實施不少於100次精密進近; 

   (五)增加或者變更工作地點簽注的申請人,應當於新工作地點在持照人監督下,完成至少1個月的管制見習工作,增加或者變更的工作地點為新設立管制單位的情況除外。 

   申請人的(二)、(三)、(四)項經歷要求應當在申請前的6個月內完成,但可以同時進行。申請人已經持有軍方管制員執照或者已經持有另一類別簽注的管制員執照的,經地區管理局批准,其申請經歷要求可視情降低,但不得低於規定時間和次數要求的二分之一。

       民航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從事空中交通管制相關工作的人員、院校空中交通管制專業教師申請執照的,經民航局批准其申請經歷要求可視情降低,並對其執照權利做出必要的限制。

       遇有自然災害或者緊急情況時,為了保證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運作,經地區管理局審查批准後申請地點簽注的經歷要求可視情降低,並報民航局備案。

   

  辦事程式: 詳見《華東地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


附件: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