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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東地區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報告實施細則

  編號:HD-CNS-001-R1

  

  民航華東地區通信導航監視系統

  運作資訊報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掌握華東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的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及時獲取設備運作動態,評估設備保障單位運作狀況,消除設備安全隱患,切實解決安全運作中的問題,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根據《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工作規則》、《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運作單位安全管理規則》、《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維護規程》、《民航空管運作不正常事件報告程式》等規章、規範性文件,結合華東地區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民航華東地區空管行業通信導航監視管理部門以及從事和提供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服務單位(以下簡稱空管運作單位)的運作資訊報告。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民航華東地區空管行業通信導航監視管理部門是指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監視處(以下簡稱管理局通導處),以及民航華東地區各監管局的空中交通管理處(以下簡稱監管局空管處)。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空管運作單位包括民航華東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機場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部門。

   

  第三章 報告事項

  第五條 資訊報告分為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月報、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月報、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快報、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快報、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停機情況通報五部分:

  (一)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月報是指民航華東地區各空管運作單位對每月的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運作情況的全面統計報告。

  (二)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月報是指民航華東地區各空管運作單位對每月影響民航無線電業務正常運作的有害干擾及處理情況的匯總統計報告。

  (三)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快報是指民航華東地區各空管運作單位在發生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後的即時報告。

  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是指在運作中發生、發現下列不正常事件:

  (1)通信監視設施設備故障,導致管制單位改變管制服務方式或者實施流量控制的。

  (2)機場導航設施設備不能正常提供服務,導致機場運作標準降低的;

  (3)航路(航線)導航設施設備不能正常提供服務,影響航路(航線)飛行安全和正常的。

  (4)其他影響機場、進近(終端)及區域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不能正常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

  (四)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快報是指對航空無線電業務造成影響的無線電干擾的即時報告。民航無線電干擾按受影響程度分為兩類:一般無線電干擾和嚴重無線電干擾。一般無線電干擾是指未導致空管運作單位保障能力降低的無線電干擾。嚴重無線電干擾是指導致管制方式改變、飛行流量控制、機場降低運作標準或發生等同以上影響的無線電干擾。

  (五)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停機情況通報是指民航華東地區各空管運作單位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停機的報告。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停機是指導致航線/航路流量控制、機場運作標準降低或改變、機場航班不能正常起降或機場關閉的計劃性設備停機,如設備更新改造、設備維護、維修停機、飛行校驗等。

   

  第四章 報告內容及程式

  第六條 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月報

  (一) 資訊月報內容應當包括:本月完成的主要工作、設施設備運作態勢分析及建議、新設備開放使用以及設備定期開放(含校飛)情況、設備“兩率”統計、停機情況、故障統計、遺留故障、下月工作計劃等。

  (二)各空管運作單位負責收集、整理本單位空管通導設備運作情況,在每月第個工作日填報完成本單位上月的《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月報》(見附件一),並以傳真和電子郵件的形式報告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監管局空管處匯總後報管理局通導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上報管理局通導處。

  第七條 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月報

  (一)月報內容應當包括:受干擾臺站、受干擾頻率、受干擾時間、臺站具體位置、干擾區域、業務性質、干擾特徵、干擾類型、干擾強度等基本資訊,以及空管運作單位已採取的措施、地方無線電管理部門干擾排查情況等。

  (二)各空管運作單位負責收集、整理本單位對危害民航無線電業務正常運作的有害干擾及處理情況,在每月第個工作日填報完成本單位上月的《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月報》(見附件二),並以傳真和電子郵件的形式報告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監管局空管處匯總後報管理局通導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上報管理局通導處。

  第八條 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快報

  (一)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故障設備名稱、故障時間、故障原因及分析、故障造成的影響、已採取的應急措施等。

  (二)發生、發現本實施細則所定義的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後,空管運作單位應當立即以電話方式向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報告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在事件發生8小時內填寫《通信導航監視系統不正常事件報告表》(附件三)上報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上報管理局通導處。監管局空管處應當在事件發生12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局通導處報告,同時抄報民航局空管辦

  (三)空管運作單位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恢復正常後一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經過、原因分析、調查結論、處理意見、整改措施及有關建議等上報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上報管理局通導處。監管局空管處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管理局通導處報告

  第九條  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快報

  (一)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受干擾臺站、受干擾頻率、受干擾時間、臺站具體位置、干擾區域(經緯度)、業務性質、干擾特徵、干擾類型、干擾強度等基本資訊,以及空管運作單位已採取的措施、地方無線電管理部門干擾排查情況等

  (二)發生一般無線電干擾情況後,空管運作單位應當立即按照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求,向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訴,並在事件發生4小時內將申訴表傳真至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將申訴表傳真至管理局通導處

  (三)發生民航嚴重無線電干擾的情況,空管運作單位應當立即按照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求,向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訴,並以電話方式向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報告無線電干擾發生的基本情況,並在事件發生4小時內將申訴表傳真至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將申訴表傳真至管理局通導處。監管局空管處應當在事件發生12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局通導處報告

  第十條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停機情況通報

  (一)通報內容應當包括:設備名稱、型號、安裝地點、停機原因、計劃停機時間、管制部門意見等。

  (二)空管運作單位將設備停機情況報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報管理局通導處

  (三)設備停機情況通報在設備停機批准當日上報;

  (四)由於特殊原因導致設備停機時間超出計劃停機時間,設備所屬空管運作單位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報管理局通導處。

  (五)空管運作單位在設備停機前,應評估設備停機造成的影響;對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設備停機計劃,空管運作單位應建立與相關運作單位的會商機制。

   

  第五章 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空管運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如實報告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對於瞞報、謊報或者拖延資訊上報的,由所屬地區的監管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管理局在全地區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報告應當做到及時準確,資訊收集應當全面完整,資訊分析應當科學客觀。

  第十三條 華東地區各監管局,應當與轄區內空管運作單位之間建立暢通的空管通信導航監視運作資訊通報渠道。

  第十四條 符合《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的民航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安全事件,在執行本實施細則同時,還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201221起開始實施。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授權通信導航監視處負責解釋

  

  編號:HD-CNS-002-R1

   

  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根據《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I-R3)(以下簡稱規則)、及《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AP-65I-TM-2010-01)(以下簡稱辦法)、《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AP-651-TM-2010-03)及《民用航空電信檢查員管理辦法》(AP-65I-TM-2010-02)要求,結合華東地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人員(以下簡稱電信人員)執照的申請、受理、頒發、考試考核、註冊、簽注和監督檢查等。

  第三條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工作,管理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的職能部門為通信導航監視處。華東地區各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根據管理局授權負責承辦轄區執照管理實施工作,監管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的職能部門為空中交通管制處。管理局和監管局統稱為執照受理單位。

  第四條 華東地區空管局(以下簡稱空管局)根據相關檢查員管理要求和指定任務,指派檢查員實施執照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培訓和崗位經歷要求

  第五條 申請執照及相關註冊及簽注前,申請人應當完成規定的崗位培訓,獲得必要的申請經歷,並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和崗位經歷證明。

  第六條 崗位培訓合格證是申請執照和完成註冊及簽注的必備條件之一,崗位培訓合格證的內容應當包括:合格證編號、培訓人姓名、身份證號、培訓項目、培訓時間、培訓單位簽章等,具體見附件1。

  第七條 執照崗位培訓實施和管理沒有特別説明的應按照《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嚴格執行。

  第八條 多個崗位簽注的復習培訓中,總時間不少於60個小時,且單個簽注的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小時。

  第九條 實施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的單位在培訓結束後,應當為培訓合格的人員簽發崗位培訓合格證。崗位培訓合格證所示簽章應以民航局認可的培訓機構簽章或培訓實施單位的法人章為準。

  第十條 經歷證明是申請執照和完成註冊及簽注的必備條件之一。經歷證明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獲得經歷的起止時間和所具有的經歷等,具體見附件2。

  第十一條 經歷證明由申請人取得經歷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所屬地區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機場出具,並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第十二條 崗位培訓合格證複印件和經歷證明複印件應按規定納入電信人員技術檔案存放。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取得經歷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應對本單位的崗位培訓和實習情況做好記錄,並匯總保存。

   

  第三章 執照考試考核

  第一節 執照的理論考試

  第十四條 執照理論考試依照規則每年不少於1次,日期由管理局統一安排。每次理論考試單專業的考核時間為2小時,多專業的考核時間由監考人員在單專業考核時間的基礎上依據考生考核實際進行延長。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理論考試的申請人或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向執照受理單位提交《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理論考試/技能考核申請書》(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三),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二)培訓證明複印件;

  (三)工作經歷證明複印件。

  第十六條 執照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進行審核,經管理局匯總後在考試日期前至少 10 個工作日發佈執照理論考試通知。

  第十七條 執照理論考試的試題由管理局按照執照理論考試大綱的要求在執照理論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八條 監管局負責組織本轄區執照理論考試,負責指定考場,負責委派監察員維持考場紀律,負責試卷的拆封和派發,並在考試後負責將試卷密封遞交至管理局。

  管理局負責上海地區執照理論考試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九條 參加執照理論考試的執照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參加執照理論考試。

  第二十條 維持考場紀律的監察員應在開考前核對參考人員身份證明,並宣讀《考試須知》(附件3),並根據考場實際,認真填寫《執照理論考試監考記錄單》(附件4),《執照理論考試監考記錄單》應同試卷一同密封遞交至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 維持考場紀律的監察員可以要求未按規定攜帶身份證明的申請人退出考試,中止違反考場規則申請人的考試,並報管理局。管理局應取消違規申請人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二條 執照理論考試的閱卷工作由管理局統一安排,指定判卷人員進行試卷判定。判卷人員應如實判卷,記錄考試成績,填寫《民用航空電信人員理論考試成績單》(見附件5),並簽字歸檔。

  第二十三條 執照理論考試為百分制,成績在80分(含)以上的申請人可獲得理論考試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理論考試合格證由管理局統一齣具(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四),並加蓋管理局印章。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五條 執照理論考試結束後,管理局負責將本次考試地點、參加考試人員清單、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頒發清單,連同申請書、理論考試試卷及成績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執照理論考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管理局負責將理論考試成績清單及考試合格證頒發清單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並抄送各監管局。

   

  第二節 執照的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條 執照技能考核由監管局根據轄區參加技能考核的情況提出技能考核時間、地點和檢查員需求(上海地區的執照技能考核時間、地點和檢查員需求由管理局直接提出),管理局負責統一協調、制定技能考核任務,空管局應根據管理局的技能考核任務派遣檢查員,並將派遣情況報告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 申請參加技能考核的申請人或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向執照受理單位提交《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理論考試/技能考核申請書》(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三),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二)培訓證明複印件;

  (三)工作經歷證明複印件;

  (四)有效的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

  (五)持照人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簽注,不涉及執照專業類別發生變化的無需提供理論考試合格證。

  同時參加理論考試的可與理論考試一併提供申請書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執照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進行審核,經管理局匯總後在考試日期前至少 10 個工作日發佈執照技能考核通知。

  第三十條 技能考核應當通過在實際運作環境中或者模擬環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進行,著重檢查被考核人的業務技能和實際操作能力。

  第三十一條 負責技能考核的檢查員應當根據執照技能考核大綱提前制定考核計劃和項目,按照考核項目對申請人進行考核,逐項記錄考核情況,並做出評定。評定結果記錄在《民用航空電信人員技能考核評定表》上(見附件6),並簽字確認後提交給執照受理單位。

  第三十二條 執照技能考核按優、良、中、差的考核標準評定,考核成績在良(含)以上的申請人獲得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技能考試合格證由管理局統一齣具(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五),並加蓋管理局印章。有效期為2年。

  第三十四條 實施技能考核時,實施考核的檢查員應不少於2人。

  第三十五條 執照受理單位可以派出監察員對技能考核進行現場監督。負責考核監督的監察員員應當對參加技能考核的申請人資格進行核查,並對照考核計劃和項目對考核內容和考核方式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六條 監管局應在技能考核實施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成績報管理局。上海地區的技能考核成績由管理局直接匯總。

  第三十七條 執照技能考核結束後,管理局負責將本次考核地點、參加考核人員清單、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頒發清單,連同申請書、技能考核內容及成績等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為5年。

  第三十八條 執照技能考核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管理局負責將執照技能考核成績清單和合格證頒發清單報民航局空管辦備案,並抄送各監管局。

   

  第四章 執照申領

  第一節 執照的申請

  第三十九條 執照申請人應通過所在單位統一向所在轄區監管局提出執照申請,如執照申請人需直接提出申請的,應提前向所在轄區監管局申明情況。

  上海地區各單位直接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四十條 電信人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通過理論考試,取得有效的理論考試合格證; 

  (三)通過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證;

  (四)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申請人培訓和經歷要求;

  (五)符合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崗位應當具備的身體條件。

  (六)在職人員

  第四十一條 執照申請材料應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向所屬監管局報送書面材料(上海地區的執照申請材料可直接向管理局遞交),並在民航空管專業人員執照管理系統(www.atcpc.cn)填寫、提交電子版申請。

  執照申請人直接提出申請的,執照申請材料應由申請人向所屬監管局報送書面材料(上海地區的執照申請材料可直接向管理局遞交)。

  第四十二條 執照申請人應當提交和備查的申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專業類別簽注申請表》(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六);

  (二)身份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三)學歷證明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四)培訓證明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五)工作經歷證明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六)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七)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八)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和電子文件。

  (九)其他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四十三條 執照申請人提交申請文件一般提供複印件,其尺寸大小應當為A4規格,一式兩份;提交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文件尺寸大小應當為A4規格,採用PDF格式,單個文件大小應不大於300KB。照片印刷版應在背後用鉛筆寫上名字以作辨識,電子版不大於300 KB。

  第四十四條 執照申請人通過所在單位提交申請材料的,所在單位應當對原件進行核對。申請人單獨提交申請材料的,執照受理單位應當對原件進行核對。

   

  第二節 執照申請的受理

  第四十五條 執照申請受理的實施工作由管理局統一安排,監管局協助完成。

  第四十六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按照要求將執照申請材料送交所在轄區執照受理單位。

  第四十七條 執照受理單位在收到執照申請材料後,應當核查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要求,並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或所在單位補正。申請材料補正其背後,執照受理單位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第四十八條 執照受理單位受理執照申請後,對照《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專業類別簽注申請表》中的項目逐一審查,主要包括: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的學歷背景、工作單位等基本資訊。

  (三)申請人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合格證的有效性。

  (四)申請人的崗前培訓證明,該證明應當加蓋民航局認可的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或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公章。

  (五)申請人的工作經歷證明。

  第四十九條 審查完成後,由執照受理單位在執照申請表上填寫初審結論,並根據授權由執照受理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五十條 監管局在受理轄區執照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名單和初審意見統一匯總至管理局,管理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執照申請人名單和初審意見報民航局審批。

  第五十一條 對於不符合條件或需要特別説明的申請人,應當予以書面説明。同時,管理局應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執照申請材料的書面或電子文本報送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對民航局做出不予許可的,由管理局負責通知申請人所在轄區監管局,監管局在收到管理局通知後,應當通知申請人或其所在單位,並説明理由。對上海地區申請人未獲民航局許可的,管理局負責直接通知其本人或所在單位。

   

   

  第五章執照的註冊和變更

  第一節 執照的使用和註冊

  第五十三條 航空電信人員使用民航局統一頒發的執照,執照保持有效註冊才能獨立上崗。執照頒發時,管理局進行首次註冊,註冊有效期為三年。

  第五十四條 航空電信人員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後,執照持有人應當向所屬監管局以書面形式申請補發,經管理局審核後報民航局補發執照。申請補發執照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補發執照的書面申請(具體樣式見附件7);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電信人員執照遺失證明;

  (三)遺失執照複印件(不能提供複印件的應當提供遺失執照載明的資訊,並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上海地區的執照補發申請應直接向管理局遞交。

  第五十五條 管理局負責執照註冊的實施工作,監管局協助管理局做好執照註冊實施工作。

  第五十六條 執照持有人應當在執照註冊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按《規則》申請定期註冊。

  第五十七條 申請進行定期註冊時,申請人應通過所在單位向執照受理單位統一提出執照註冊申請如執照申請人需直接提出申請的,應提前申明情況。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書面註冊材料.:

  (一)執照持有人的執照註冊申請書(見附件8);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崗位培訓證明;

  (三)所在單位出具的近期經歷證明;

  (四)所在單位知識和技能考核情況(見附件9)。

  申請材料規格要求與第七條一致。

  第五十八條 跨地區變更進入華東地區工作的航空電信持照人員, 應當至管理局重新註冊,辦理相關的執照檔案轉移,完成重新註冊後方可上崗。管理局應在持照人重新註冊後10個工作日內,將跨地區變更情況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並抄送各監管局。

  第五十九條 持照人工作單位跨地區變更時的重新註冊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執照註冊申請書

  (二)   執照首頁複印件;

  (三)   執照有效簽注頁複印件;

  (四)   執照有效註冊頁複印件;

  (五)   接收單位(註冊在華東地區)證明文件。

  (六)   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十條 監管局負責對轄區內持照人的執照註冊材料進行審核,在10 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以航空電信人員執照註冊申報匯總表的形式報管理局(見附件10)。管理局收到審核意見後5 個工作日內,對執照申請人進行註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時抄送監管局。

  第六十一條 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執照註冊資料的歸檔保存,管理局負責上海地區執照註冊資料的歸檔保存,保存期統一設定為5年。

   

  第二節 執照的簽注與基本資訊變更

  第六十二條 監管局根據授權負責本轄區執照簽注與基本資訊變更的申請受理工作。管理局負責上海地區執照簽注與基本資訊變更的申請受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 要求在執照上變更或增加簽注的持照人,不涉及執照專業類別發生變化的,應向所在轄區監管局提出申請,並填寫《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簽注申請表》(以下簡稱“崗位簽注申請表”,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三)。上海地區的執照簽注申請應直接向管理局提出。

  要求在執照上變更或增加簽注的持照人,涉及執照專業類別發生變化的,應按本細則第四章第一節重新完成執照申請程式。

  第六十四條 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類別簽注的持照人應當按《規則》的要求,完成相關崗位的執照培訓、崗位經歷、技能考核,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十五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增加執照崗位類別簽注的,應採取書面(和民航空管專業人員執照管理系統(www.atcpc.cn))提交。提交文件材料包括:

     (一) 按要求填寫的崗位簽注申請表;

  (二)身份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三)原執照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四)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簽注相應的崗位培訓證明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五)有效的相應執照崗位簽注的技能考核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六)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七)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兩張及其電子件。

  申請材料規格要求與第七條一致。

  第六十六條 持照人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類別簽注的申請由所在轄區監管局負責對轄區內持照人的執照簽注材料進行審核,在10 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管理局。管理局收到審核意見後5 個工作日內,對執照申請人進行簽注,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時抄送監管局。

  第六十七條 管理局應對每次的執照簽注情況進行匯總統計,上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審查,並歸檔保存,保存期設定為5年。

  第六十八條 持照人執照基本資訊變更時,應當向所在轄區監管局書面提出變更申請。

  上海地區的持照人基本資訊變更時,應直接向管理局書面提出變更申請。

  變更申請的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八。

  第六十九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更改姓名的,應當提交證明姓名更改的戶口簿或者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更改證明。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資訊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基本情況變更證明文件。

  第七十條 監管局受理執照基本資訊變更申請後,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申請人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管理局。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後,在 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需要換發執照的,報民航局換發。相應電子資訊的變更錄入由管理局或監管局根據授權完成。

   

  第六章 執照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依照《規則》,管理局每年對航空電信人員執照註冊情況進行執照註冊檢查執照註冊檢查採取抽查的方式。監管局協助管理局做好本轄區內航空電信人員執照註冊檢查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七十二條 執照註冊檢查可以結合安全監管計劃實施。每年執照註冊檢查的比率應不低於本轄區民用航空電信持照人員總人數的10%。

  第七十三條 實施執照註冊檢查前,執照受理單位應制訂檢查對象、內容和項目。監管局在每年年底前將執照註冊檢查的情況報管理局。

  第七十四條 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持照人培訓情況的檢查;

  (二)對持照人技術檔案的審查;

  (三)對持照人近期經歷的核實;

  (四)對持照人簽注崗位與實際崗位的抽查;

  (五) 對持照人崗位實際能力的考核。

  第七十五條  執照註冊檢查未通過的申請人,管理局或監管局應當立即暫停其執照權利,並責令其按照增加或變更崗位類別簽注程式重新辦理註冊。

  第七十六條 逾期未註冊的執照人申請重新註冊時,由管理局對其進行電信人員執照註冊檢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重新註冊。

   

  第七章    

  第七十七條 本細則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前按規定頒發的執照和註冊繼續有效,但應按本細則進行管理。

  第七十八條 本細則實施期間參加民用航空電信執照考核的人員的食宿、交通費用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考核組織實施單位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十九條 檢查員的執行執照管理相關任務産生的費用,由檢查員所在單位負責。

  第八十條 本細則由管理局負責解釋。

 

  編號:HD-CNS-003-R1

   

   

  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檢查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華東地區民用航空電信檢查員的管理和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檢查工作以及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運作情況檢查工作的開展,根據《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I-R3)、《民用航空電信檢查員管理辦法》(AP-65I-TM-2010-02)、《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AP-65I-TM-2010-01)、《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AP-651-TM-2010-03)要求,結合華東民航現狀,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民用航空電信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是指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聘任,依據規定代表民航局或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從事有關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資質管理和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運作情況檢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的行政檢查、不安全事件調查中涉及的技術檢查,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安排檢查員參與。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華東地區對航空電信檢查員的聘任、管理以及對通信導航監視服務運作檢查工作的管理。

  第四條 管理局依據規章和本細則的要求安排檢查員執行相關任務。

  第五條 民航華東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華東空管局”)負責華東地區檢查員的選拔、推薦、考核、培訓。

  第六條 檢查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援檢查員按規定開展工作,保證檢查員的權利和義務得到落實。

  第七條 檢查員執行任務的差旅費用及補助津貼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資質管理的檢查員分為通信專業檢查員、導航專業檢查員、監視專業檢查員三個類別。

  從事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運作檢查工作的檢查員除上述三個類別外,應增加附屬設備專業檢查員類別。附屬設備專業檢查員應當持有國家相關行業的從業執照或資格證書。

  檢查員所考核或檢查的崗位,應當與檢查員證上載明的崗位簽注一致。

  第九條 檢查員應當在本地區範圍內實施技能考核。

  第十條 檢查員的數量和類別應符合電信人員資格管理的需要,一般不少於該相應類別持照電信人員總數的6%,且每個崗位檢查員不少於2人。

  第十一條 檢查員應當從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技術骨幹中選拔。

  第十二條 檢查員應當參與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每半年的一線工作時間不少於30 天。檢查員履行職責期間視為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一線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檢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分別持有有效的電信人員執照,或者持有國家相關行業的從業執照或資格證書;

  (二)具有5 年以上的通信導航監視崗位或者附屬設備崗位工作經驗;

  (三)近三年來,未出現過本人原因造成的嚴重差錯或以上的不安全事件;

  (四)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熟悉國際民航組織有關通信導航監視的標準和規定;

  (五)參加並通過檢查員培訓和考核;

  (六)工作嚴謹,作風正派,公正無私;

  (七)有較強的分析、判斷和思維能力,善於發現和解決問題;

  (八)有較強的文字、語言表達和組織能力。

  第十四條 檢查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參加檢查員培訓及相關業務培訓;

  (三)優先評定技術等級;

  (四)申請終止聘任;

  (五)向相關部門提交技術檢查報告;

  (六)擔任電信人員培訓教員;

  第十五條 檢查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與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民用航空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二)根據規定對執照申請人和持照人的技能進行考核;

  (三)參加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運作情況檢查;

  (四)參與電信人員執照檢查工作;

  (五)按要求協助或參與行政檢查、安全檢查、不安全事件調查等工作。

   

  第三章 檢查員的聘任

  第十六條 華東空管局應當按照本細則組織本地區檢查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各運作單位根據要求首先在各自技術骨幹中進行考核和選拔,選定合格人選向華東空管局推薦,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檢查員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照或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其他要求的材料。

  華東空管局應當在選定本地區檢查員後,將選定人員的材料匯總並提交至民航局空管局。

  第十七條 檢查員每屆聘任期為4年。每屆檢查員聘任期滿前2個月,華東空管局應根據民航局空管局安排組織完成華東地區下一屆檢查員的續聘和選聘的推薦、初審工作。對於符合條件的檢查員應當優先續聘,華東空管局可以視情況向民航局空管局建議免除擬續聘檢查員的聘任前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八條 華東空管局應當在每屆檢查員聘期結束前,根據管理局對檢查員在任職期間的表現情況提前制定華東地區檢查員續聘、選聘和培訓計劃並報民航局空管局,同時向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可暫時終止其行使檢查員的權利,並向民航局報告。民航局作出檢查員終止聘任決定,並收回其證件:

  (一)推薦單位或檢查員本人申請終止聘任的;

  (二)檢查員所持執照失效或者註冊無效;

  (三)連續1 年以上因個人原因未履行檢查員工作;

  (四)年度檢查員工作評價為不稱職;

  (五)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嚴重差錯或以上事件的;

  (六)管理局認為需要終止其聘任的。

   

  第四章 檢查員的工作

     第一節 技能考核

  第二十條 技能考核是針對執照申請人或執照簽注申請人是否具備獲得執照所需通信導航監視專業技能所進行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技能考核應當由兩名(含)以上檢查員主持實施。

  第二十二條 檢查員實施技能考核時,應當確定考核內容和考核方式,核實被考核人資訊,做好考核前準備。

  第二十三條 檢查員對被考核人的技能狀況作出書面鑒定意見,簽字確認後提交給華東空管局,並抄送執照受理單位(管理局或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 檢查員應加強自治自律,對被考核人一視同仁,確保考核過程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檢查員對技能考核的實施過程和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技能考核實施具體要求詳見《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節 運作檢查

  第二十七條 運作檢查主要包括針對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的設備運作情況、設備配備與維護、電信持照人員的配備、運作維護手冊制定執行情況等項目的檢查。檢查可以採取一般符合性檢查、貫徹性檢查和組織評估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 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的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和不安全事件調查等應當有檢查員參加。

  第二十九條 管理局組織行政檢查時,檢查員和所在單位應根據管理局要求積極參加與配合。

  第三十條 檢查員應當根據檢查大綱和檢查任務要求,提前了解檢查內容,做好檢查準備。

  第三十一條 檢查員應當根據行政檢查程式,參與檢查工作,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並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檢查員應對實施運作檢查的過程和結論負責。

   

  第五章 培訓和考核

  第三十三條 華東空管局應對選定檢查員進行任職前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法律法規;

  (二)、廉潔自律;

  (三)、專業技能;

  (四)、其他檢查員工作需要掌握的知識。

  第三十四條 華東空管局應當任職前培訓後對選定檢查員進行任職考核,考核通過的檢查員方能執行檢查員任務,考核成績應當計入《民用航空電信檢查員技能檔案》。

  第三十五條 檢查員除參加每年規定的持照電信人員培訓外,還應當接受民航局空管局或華東空管局組織的針對檢查員的業務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24 個小時,並且通過考核。

  第三十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檢查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獎勵。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終止其聘任。

  第三十七條 檢查員培訓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華東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機場的年度預算。

   

  第六章 工作評定

  第三十八條 管理局應當了解檢查員每年參加檢查工作的情況,根據本年度檢查員完成檢查任務和培訓的情況及接受檢查單位的意見,組織對檢查員進行年度考評。

  第三十九條 管理局應當將年度考評情況報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條 管理局應將檢查員的考評情況抄送華東空管局,作為檢查員能否繼續履行職責或終止其任期的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一二年七月一日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管理局負責解釋。

  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處

  電話:021-22321395

  傳真:021-22321238

  地址:上海市虹橋機場內迎賓二路300號。郵編:200335  

  法律依據: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

  辦事條件:  

  一、情報員執照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民航事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四)口齒清楚,無色盲等缺陷; 

  (五)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取得有效的執照培訓合格證; 

  (六)通過理論考試,取得有效的理論考試合格證; 

  (七)通過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證; 

  (八)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申請人經歷要求。

  二、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經歷要求:

    情報員執照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申請經歷要求: 

  (一)按照民用航空情報培訓的相關規定,完成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二)在持照人的監督下,完成至少3個月的崗位見習工作。

  辦事程式: 詳見《華東地區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

   

  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處 

  電話:021-22321395

  傳真:021-22321238

  地址:上海市虹橋機場內迎賓二路300號。郵編:200335  

  法律依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

  辦事條件:  

  一、管制員執照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民航事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滿21周歲;

      (四)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確讀、聽、説、寫漢語,口齒清楚,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過規定的體檢,取得有效的體檢合格證; 

  (七)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取得有效的培訓合格證; 

  (八)通過理論考試,取得有效的理論考試合格證; 

  (九)通過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證; 

  (十)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管制員執照申請人經歷要求。

  二、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經歷要求:

  管制員執照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申請經歷要求:

       (一)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訓管理規則規定的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二)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飛行服務、運作監控類別簽注申請人,在具有相應類別簽注持照人的監督下,完成至少3個月的管制見習工作; 

   (三)進近雷達管制、區域雷達管制、精密進近雷達管制類別簽注申請人,在具有相應類別簽注持照人的監督下,完成至少4個月的管制見習工作; 

   (四)精密進近雷達類別簽注的申請人,還應當在雷達模擬機上實施不少於200次精密進近,在所在單位使用的設備上實施不少於100次精密進近; 

   (五)增加或者變更工作地點簽注的申請人,應當於新工作地點在持照人監督下,完成至少1個月的管制見習工作,增加或者變更的工作地點為新設立管制單位的情況除外。 

   申請人的(二)、(三)、(四)項經歷要求應當在申請前的6個月內完成,但可以同時進行。申請人已經持有軍方管制員執照或者已經持有另一類別簽注的管制員執照的,經地區管理局批准,其申請經歷要求可視情降低,但不得低於規定時間和次數要求的二分之一。

       民航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從事空中交通管制相關工作的人員、院校空中交通管制專業教師申請執照的,經民航局批准其申請經歷要求可視情降低,並對其執照權利做出必要的限制。

       遇有自然災害或者緊急情況時,為了保證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運作,經地區管理局審查批准後申請地點簽注的經歷要求可視情降低,並報民航局備案。

   

  辦事程式: 詳見《華東地區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1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