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檢查員管理實施細則

  編號:HD-CNS-003-R1

   

   

  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檢查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華東地區民用航空電信檢查員的管理和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檢查工作以及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運作情況檢查工作的開展,根據《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I-R3)、《民用航空電信檢查員管理辦法》(AP-65I-TM-2010-02)、《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AP-65I-TM-2010-01)、《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AP-651-TM-2010-03)要求,結合華東民航現狀,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民用航空電信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是指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聘任,依據規定代表民航局或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從事有關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資質管理和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運作情況檢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的行政檢查、不安全事件調查中涉及的技術檢查,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安排檢查員參與。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華東地區對航空電信檢查員的聘任、管理以及對通信導航監視服務運作檢查工作的管理。

  第四條 管理局依據規章和本細則的要求安排檢查員執行相關任務。

  第五條 民航華東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華東空管局”)負責華東地區檢查員的選拔、推薦、考核、培訓。

  第六條 檢查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援檢查員按規定開展工作,保證檢查員的權利和義務得到落實。

  第七條 檢查員執行任務的差旅費用及補助津貼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民用航空電信人員資質管理的檢查員分為通信專業檢查員、導航專業檢查員、監視專業檢查員三個類別。

  從事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運作檢查工作的檢查員除上述三個類別外,應增加附屬設備專業檢查員類別。附屬設備專業檢查員應當持有國家相關行業的從業執照或資格證書。

  檢查員所考核或檢查的崗位,應當與檢查員證上載明的崗位簽注一致。

  第九條 檢查員應當在本地區範圍內實施技能考核。

  第十條 檢查員的數量和類別應符合電信人員資格管理的需要,一般不少於該相應類別持照電信人員總數的6%,且每個崗位檢查員不少於2人。

  第十一條 檢查員應當從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技術骨幹中選拔。

  第十二條 檢查員應當參與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每半年的一線工作時間不少於30 天。檢查員履行職責期間視為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一線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檢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分別持有有效的電信人員執照,或者持有國家相關行業的從業執照或資格證書;

  (二)具有5 年以上的通信導航監視崗位或者附屬設備崗位工作經驗;

  (三)近三年來,未出現過本人原因造成的嚴重差錯或以上的不安全事件;

  (四)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熟悉國際民航組織有關通信導航監視的標準和規定;

  (五)參加並通過檢查員培訓和考核;

  (六)工作嚴謹,作風正派,公正無私;

  (七)有較強的分析、判斷和思維能力,善於發現和解決問題;

  (八)有較強的文字、語言表達和組織能力。

  第十四條 檢查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參加檢查員培訓及相關業務培訓;

  (三)優先評定技術等級;

  (四)申請終止聘任;

  (五)向相關部門提交技術檢查報告;

  (六)擔任電信人員培訓教員;

  第十五條 檢查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與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民用航空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二)根據規定對執照申請人和持照人的技能進行考核;

  (三)參加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運作情況檢查;

  (四)參與電信人員執照檢查工作;

  (五)按要求協助或參與行政檢查、安全檢查、不安全事件調查等工作。

   

  第三章 檢查員的聘任

  第十六條 華東空管局應當按照本細則組織本地區檢查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各運作單位根據要求首先在各自技術骨幹中進行考核和選拔,選定合格人選向華東空管局推薦,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檢查員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照或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其他要求的材料。

  華東空管局應當在選定本地區檢查員後,將選定人員的材料匯總並提交至民航局空管局。

  第十七條 檢查員每屆聘任期為4年。每屆檢查員聘任期滿前2個月,華東空管局應根據民航局空管局安排組織完成華東地區下一屆檢查員的續聘和選聘的推薦、初審工作。對於符合條件的檢查員應當優先續聘,華東空管局可以視情況向民航局空管局建議免除擬續聘檢查員的聘任前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八條 華東空管局應當在每屆檢查員聘期結束前,根據管理局對檢查員在任職期間的表現情況提前制定華東地區檢查員續聘、選聘和培訓計劃並報民航局空管局,同時向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可暫時終止其行使檢查員的權利,並向民航局報告。民航局作出檢查員終止聘任決定,並收回其證件:

  (一)推薦單位或檢查員本人申請終止聘任的;

  (二)檢查員所持執照失效或者註冊無效;

  (三)連續1 年以上因個人原因未履行檢查員工作;

  (四)年度檢查員工作評價為不稱職;

  (五)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嚴重差錯或以上事件的;

  (六)管理局認為需要終止其聘任的。

   

  第四章 檢查員的工作

     第一節 技能考核

  第二十條 技能考核是針對執照申請人或執照簽注申請人是否具備獲得執照所需通信導航監視專業技能所進行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技能考核應當由兩名(含)以上檢查員主持實施。

  第二十二條 檢查員實施技能考核時,應當確定考核內容和考核方式,核實被考核人資訊,做好考核前準備。

  第二十三條 檢查員對被考核人的技能狀況作出書面鑒定意見,簽字確認後提交給華東空管局,並抄送執照受理單位(管理局或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 檢查員應加強自治自律,對被考核人一視同仁,確保考核過程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檢查員對技能考核的實施過程和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技能考核實施具體要求詳見《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節 運作檢查

  第二十七條 運作檢查主要包括針對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的設備運作情況、設備配備與維護、電信持照人員的配備、運作維護手冊制定執行情況等項目的檢查。檢查可以採取一般符合性檢查、貫徹性檢查和組織評估等方式。

  第二十八條 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的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和不安全事件調查等應當有檢查員參加。

  第二十九條 管理局組織行政檢查時,檢查員和所在單位應根據管理局要求積極參加與配合。

  第三十條 檢查員應當根據檢查大綱和檢查任務要求,提前了解檢查內容,做好檢查準備。

  第三十一條 檢查員應當根據行政檢查程式,參與檢查工作,如實記錄檢查情況,並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檢查員應對實施運作檢查的過程和結論負責。

   

  第五章 培訓和考核

  第三十三條 華東空管局應對選定檢查員進行任職前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法律法規;

  (二)、廉潔自律;

  (三)、專業技能;

  (四)、其他檢查員工作需要掌握的知識。

  第三十四條 華東空管局應當任職前培訓後對選定檢查員進行任職考核,考核通過的檢查員方能執行檢查員任務,考核成績應當計入《民用航空電信檢查員技能檔案》。

  第三十五條 檢查員除參加每年規定的持照電信人員培訓外,還應當接受民航局空管局或華東空管局組織的針對檢查員的業務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24 個小時,並且通過考核。

  第三十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檢查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獎勵。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終止其聘任。

  第三十七條 檢查員培訓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華東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機場的年度預算。

   

  第六章 工作評定

  第三十八條 管理局應當了解檢查員每年參加檢查工作的情況,根據本年度檢查員完成檢查任務和培訓的情況及接受檢查單位的意見,組織對檢查員進行年度考評。

  第三十九條 管理局應當將年度考評情況報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條 管理局應將檢查員的考評情況抄送華東空管局,作為檢查員能否繼續履行職責或終止其任期的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一二年七月一日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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