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華東地區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報告實施細則

  編號:HD-CNS-001-R1

  

  民航華東地區通信導航監視系統

  運作資訊報告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掌握華東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的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及時獲取設備運作動態,評估設備保障單位運作狀況,消除設備安全隱患,切實解決安全運作中的問題,履行行業監管職責,根據《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工作規則》、《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運作單位安全管理規則》、《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維護規程》、《民航空管運作不正常事件報告程式》等規章、規範性文件,結合華東地區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民航華東地區空管行業通信導航監視管理部門以及從事和提供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服務單位(以下簡稱空管運作單位)的運作資訊報告。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民航華東地區空管行業通信導航監視管理部門是指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通信導航監視處(以下簡稱管理局通導處),以及民航華東地區各監管局的空中交通管理處(以下簡稱監管局空管處)。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空管運作單位包括民航華東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屬各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機場管理機構及其下屬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部門。

   

  第三章 報告事項

  第五條 資訊報告分為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月報、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月報、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快報、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快報、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停機情況通報五部分:

  (一)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月報是指民航華東地區各空管運作單位對每月的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運作情況的全面統計報告。

  (二)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月報是指民航華東地區各空管運作單位對每月影響民航無線電業務正常運作的有害干擾及處理情況的匯總統計報告。

  (三)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快報是指民航華東地區各空管運作單位在發生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後的即時報告。

  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是指在運作中發生、發現下列不正常事件:

  (1)通信監視設施設備故障,導致管制單位改變管制服務方式或者實施流量控制的。

  (2)機場導航設施設備不能正常提供服務,導致機場運作標準降低的;

  (3)航路(航線)導航設施設備不能正常提供服務,影響航路(航線)飛行安全和正常的。

  (4)其他影響機場、進近(終端)及區域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不能正常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

  (四)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快報是指對航空無線電業務造成影響的無線電干擾的即時報告。民航無線電干擾按受影響程度分為兩類:一般無線電干擾和嚴重無線電干擾。一般無線電干擾是指未導致空管運作單位保障能力降低的無線電干擾。嚴重無線電干擾是指導致管制方式改變、飛行流量控制、機場降低運作標準或發生等同以上影響的無線電干擾。

  (五)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停機情況通報是指民航華東地區各空管運作單位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停機的報告。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停機是指導致航線/航路流量控制、機場運作標準降低或改變、機場航班不能正常起降或機場關閉的計劃性設備停機,如設備更新改造、設備維護、維修停機、飛行校驗等。

   

  第四章 報告內容及程式

  第六條 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月報

  (一) 資訊月報內容應當包括:本月完成的主要工作、設施設備運作態勢分析及建議、新設備開放使用以及設備定期開放(含校飛)情況、設備“兩率”統計、停機情況、故障統計、遺留故障、下月工作計劃等。

  (二)各空管運作單位負責收集、整理本單位空管通導設備運作情況,在每月第個工作日填報完成本單位上月的《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月報》(見附件一),並以傳真和電子郵件的形式報告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監管局空管處匯總後報管理局通導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上報管理局通導處。

  第七條 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月報

  (一)月報內容應當包括:受干擾臺站、受干擾頻率、受干擾時間、臺站具體位置、干擾區域、業務性質、干擾特徵、干擾類型、干擾強度等基本資訊,以及空管運作單位已採取的措施、地方無線電管理部門干擾排查情況等。

  (二)各空管運作單位負責收集、整理本單位對危害民航無線電業務正常運作的有害干擾及處理情況,在每月第個工作日填報完成本單位上月的《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月報》(見附件二),並以傳真和電子郵件的形式報告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監管局空管處匯總後報管理局通導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上報管理局通導處。

  第八條 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快報

  (一)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故障設備名稱、故障時間、故障原因及分析、故障造成的影響、已採取的應急措施等。

  (二)發生、發現本實施細則所定義的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正常事件後,空管運作單位應當立即以電話方式向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報告事件發生的基本情況,在事件發生8小時內填寫《通信導航監視系統不正常事件報告表》(附件三)上報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上報管理局通導處。監管局空管處應當在事件發生12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局通導處報告,同時抄報民航局空管辦

  (三)空管運作單位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恢復正常後一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經過、原因分析、調查結論、處理意見、整改措施及有關建議等上報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上報管理局通導處。監管局空管處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管理局通導處報告

  第九條  民航無線電干擾情況快報

  (一)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受干擾臺站、受干擾頻率、受干擾時間、臺站具體位置、干擾區域(經緯度)、業務性質、干擾特徵、干擾類型、干擾強度等基本資訊,以及空管運作單位已採取的措施、地方無線電管理部門干擾排查情況等

  (二)發生一般無線電干擾情況後,空管運作單位應當立即按照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求,向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訴,並在事件發生4小時內將申訴表傳真至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將申訴表傳真至管理局通導處

  (三)發生民航嚴重無線電干擾的情況,空管運作單位應當立即按照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求,向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訴,並以電話方式向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報告無線電干擾發生的基本情況,並在事件發生4小時內將申訴表傳真至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將申訴表傳真至管理局通導處。監管局空管處應當在事件發生12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局通導處報告

  第十條 通信導航監視設備停機情況通報

  (一)通報內容應當包括:設備名稱、型號、安裝地點、停機原因、計劃停機時間、管制部門意見等。

  (二)空管運作單位將設備停機情況報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報管理局通導處

  (三)設備停機情況通報在設備停機批准當日上報;

  (四)由於特殊原因導致設備停機時間超出計劃停機時間,設備所屬空管運作單位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屬地區的監管局空管處,上海地區空管運作單位直接報管理局通導處。

  (五)空管運作單位在設備停機前,應評估設備停機造成的影響;對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設備停機計劃,空管運作單位應建立與相關運作單位的會商機制。

   

  第五章 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空管運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時、如實報告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對於瞞報、謊報或者拖延資訊上報的,由所屬地區的監管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管理局在全地區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資訊報告應當做到及時準確,資訊收集應當全面完整,資訊分析應當科學客觀。

  第十三條 華東地區各監管局,應當與轄區內空管運作單位之間建立暢通的空管通信導航監視運作資訊通報渠道。

  第十四條 符合《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規定》的民航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不安全事件,在執行本實施細則同時,還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資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201221起開始實施。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授權通信導航監視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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