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 
                                                              受理單位:民航華東局運輸管理處
                                                              聯 係 人:陳蕓
                                                              聯繫電話:021—22322220
                                                              傳  真:021—22328680    
                                                              郵寄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200335)
                                                              郵  箱:caacec@163.com
                                                              法律依據: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辦事條件:
                                                              欲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國內公共航空運輸運營人或在外國和中國地點間進行定期航線經營或者不定期飛行的外國公共航空運輸運營人。
                                                              辦事程式:
                                                              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申請的受理程式按照預先申請、正式申請、文件審查、驗證檢查、頒發許可五個階段進行。根據實際情況,有些階段可以合併和簡化。對於國內航空運營人,危險品運輸許可申請應由其主運營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
                                                              第276.41條 申請
                                                              (a)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包含局方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所有內容。
                                                              (b)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為申請人提供諮詢資訊,回答申請人提出的關於進行危險品航空運輸應滿足條件的相關問題,為申請人提供法規、規章和其他相應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申請文件的標準格式。
                                                              (c)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國內運營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擬運輸危險品的類別和運作機場的説明;
                                                                 (2)危險品手冊;
                                                              (3)危險品訓練大綱;
                                                              (4)為實施危險品航空運輸而進行的人員訓練説明;
                                                              (5)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聲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請危險品航空運輸的外國運營人,應當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提交下列文件:
                                                              (1)運營人所在國頒發的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2)擬運輸危險品的類別和運作機場的説明;
                                                              (3)運營人所在國認可的危險品手冊或等效文件;
                                                              (4)運營人所在國批准的危險品訓練大綱或等效文件;
                                                              (5)符合本規定第276.159條(b)款訓練要求的説明;
                                                              (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對於本條(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許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應附帶準確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276.43條 受理
                                                              申請人按照本規定第276.41條的要求準備其申請文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如受理申請,對後續的審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第276.45條 審查
                                                              (a) 文件審查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人的危險品訓練大綱、手冊和相關文件進行詳細審查,對危險品訓練大綱進行初始批准,對危險品手冊予以認可。
                                                              (b)驗證檢查
                                                              申請人按初始批准的訓練大綱進行訓練,按認可的危險品手冊建立相關管理和操作程式;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訓練品質和相關程式進行驗證檢查,確保其符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的要求。
                                                                第276.47條 決定
                                                              (a)經過審定,確認申請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後,局方為申請人頒發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文件:
                                                              (1)危險品訓練大綱獲得局方批准,危險品手冊和相關文件獲得局方的認可;
                                                              (2)配備了合適的和足夠的人員並按訓練大綱完成訓練;
                                                              (3)按危險品手冊建立了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和操作程式、應急方案;
                                                              (4)有能力按本規定、技術細則和危險品手冊實施運作。
                                                              (b)審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許可決定前,告知申請人可在5個工作日內申請聽證;作出不許可決定後,書面告知申請人,説明理由,並告知其進行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對於外國航空運營人,危險品航空運輸許可申請的受理部門按以下原則進行確定:
                                                              民航華北、華東和中南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指定區域的外國航空運營人的危險品運輸申請:
                                                              i.歐洲地區、獨聯體國家和蒙古航空公司的申請由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
                                                              ii. 美洲地區、南韓、日本和朝鮮航空公司的申請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負責受理;
                                                              iii. 其他地區,包括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航空公司的申請由 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受理。
                                                              受理時限:
                                                              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