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

  

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 

  受理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運輸管理處

  傳  真:021-22328680    

  郵寄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郵編:200335)

  法律依據: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管理程式

  辦事條件: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設立的條件:

  (一)實施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航空運輸市場;

  2、符合國家航空運輸發展和宏觀調控政策;

  3、保障航空運輸安全、提高運輸服務品質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不少於3架購買或者租賃並且符合相關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負責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管理能力,主管飛行、航空器維修和其他專業技術工作的負責人應當符合民用航空規章的相應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3、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規章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4、不少於國務院規定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5、具有運營所需要的基地機場和其他固定經營場所及設備;

  6、民航局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三)外商投資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所規定的投資比例及其他要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受理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申請:

  1、不符合第(一)條第1、2、3項的規定;

  2、濕租我國現有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外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籌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3、民用機場、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製造、航油供應、民航電腦資訊等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有直接關聯關係、可能影響航空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的企業或單位,單獨設立或者違反規定參股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4、不符合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事程式:  

  申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應首先申請籌建認可:

  1、華東地區申請人填報籌建申請書,按照民航局138號令要求準備文件、資料。

  2、華東地區申請人將申請材料提交華東管理局。

  3、華東管理局將申請籌建企業的有關情況上網公示,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民航局。

  4、公示中沒有重大異議的,民航局作出准予籌建的初步決定,上網公示。根據公示情況作出最終決定。公示中提出重大異議的,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若要求聽證,民航局按規定組織聽證,根據聽證結果作出是否准予籌建的初步決定。准予籌建的,上網公示後作出最終決定。以上工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聽證時間除外)。

  5、送達書面決定:准予籌建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籌建認可決定,予以公告;不予籌建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説明理由。

  6、籌建企業籌建期間基地機場、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報民航局批准;籌建負責人、資本構成、企業地址、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報民航局備案。

     籌建企業完成籌建工作後申請經營許可證:

  1、華東地區籌建企業填報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書,按照民航局138號令要求準備文件、資料。

  2、華東地區籌建企業將申請材料提交華東管理局。

  3、華東管理局將籌建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有關情況上網公示,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民航局。

  4、公示中沒有重大異議的,民航局作出准予經營許可的初步決定,上網公示後,根據公示情況作出最終決定;公示中提出重大異議的,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若要求聽證,民航局按規定組織聽證,根據聽證結果作出是否准予經營許可的初步決定。准予經營許可的,上網公示後根據公示情況作出最終決定,予以公告。以上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聽證時間除外)。

  5、送達書面決定:准予經營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經營許可決定,頒發經營許可證,予以公告;不予籌建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説明理由。

  6、申請人持經營許可證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公共航空承運人運作合格證後,方可投入航線運營。

  7、持有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有效期限內,如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基地機場和經營範圍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民航局申請變更。

  8、航空運輸企業應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民航局申請換證。 

  受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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