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通用航空企業在華東地區辦理分公司備案程式的通知

            關於規範通用航空企業在華東地區辦理分公司備案程式的通知

各監管局、通用航空企業:

    民航局《關於辦理通航企業分公司備案事宜的通知》(局發明電[2017]1989 號)中要求各管理局協助通用航空企業辦理分公司備案手續,具體內容為:

    1、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工商登記後置審批改革完成前,各管理局應協助企業出具設立分公司的相關備案手續,備案格式及資訊以滿足當地工商登記需要為宜;

    2、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的基地機場應為主運作基地,通航企業設立分公司,如不涉其他項目變更,不需變更經營許可證;

    3、對涉企審批服務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民航局、各地區管理局及監管局應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工作要求為原則,為企業運營提供更多便利。

    根據以上要求,我局現規範通用航空企業在華東地區辦理分公司備案相關程式(原程式根據《關於明確〈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部分條款內容的通知》要求,企業辦理分公司後需申請變更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證,增加分公司所在基地機場),具體內容如下:

    一、申請人需向擬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地監管局提交備案申請。

    二、若申請人擬設立的分公司已獲取工商登記

        1、申請人為華東轄區企業:監管局根據《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 年第31 號)中第二十一條所要求的材料接受申請人備案。監管局接受備案資訊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管理局通航處,並同時抄送申請人註冊地所屬監管局。

        2、申請人為華東轄區以外企業:監管局根據《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 年第31 號)中第二十一條所要求的材料接受申請人備案,並提示許可證持有人仍需按照其註冊地所屬管理局的要求完成分公司備案手續。監管局接受備案資訊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管理局通航處。

    三、若申請人擬設立的分公司尚未獲取工商登記

        1、申請人為華東轄區企業:監管局根據《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 年第31 號)中第二十一條所要求的材料接受申請人備案。如申請人需要民航主管部門提供相關手續以辦理工商登記,需申請人與工商部門協調,確定工商部門認可的內容、格式等資訊並提交模板。監管局接受備案資訊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管理

局通航處,並同時抄送申請人註冊地所屬監管局,由管理局向申請人出具工商部門需要的相關材料。

         2、申請人為華東轄區以外企業:監管局根據《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 年第31 號)中第二十一條所要求的材料接受申請人備案,並提示許可證持有人仍需按照其註冊地所屬管理局的要求完成分公司備案手續。如申請人需要民航主管部門提供相關手續以辦理工商登記,需申請人與工商部門協調,確定工商部門認可的內容、

格式等資訊並提交模板。監管局接受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管理局通航處,由管理局向申請人出具工商部門需要的相關材料。

    四、若申請人為華東轄區企業,在華東地區以外設立分公司,由註冊地監管局根據《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 年第31 號)中第二十一條所要求的材

料接受申請人備案。監管局接受備案資訊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管理局通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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