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審批

  一、依據:

  《民用機場運作安全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91號)。

  二、應辦理不停航施工審批手續的工程範圍:

  (一)飛行區土質地帶大面積沉陷的處理工程,圍界、飛行區排水設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改擴建工程;

  (三)擴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燈光及電纜的工程;

  (四)影響民用航空器活動的其他工程。

  備註:不包括在飛行區內進行的日常維護工作。

  三、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一式2份):

  (一)申請文件(原件);

  (二)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批准文件(複印件);

  (三)機場管理機構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安全保證責任書(複印件);

  (四)施工組織管理方案及附圖(原件);

  (五)各類應急預案(原件);

  *(六)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作時刻、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有關批准文件(複印件)。

  注:1.*為涉及此項內容時需提供。

  2.提供的複印件資料均需建設單位加蓋公章。

  四、機場不停航施工審批程式:

  (一)屬駐場單位的建設項目:

  1. 駐場單位將不停航施工申請材料報機場管理機構;

  2. 機場管理機構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施工組織管理方案;機場管理機構與工程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安全保證責任書;

  3. 機場管理機構應向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文件及材料送交所在地監管局(注:上海機場報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下同);

  4. 監管局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符合條件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條件的,下發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二)屬機場管理機構的建設項目:

  審批程式同(一)第2、3、4條。

  備註:*因機場不停航施工,需要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作時刻、機場飛行程式、起飛著陸最低標準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提交不停航施工申請前,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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