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3號);
(二)《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CCAR-158-R1);
(三)《民航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暫行辦法》(AP-158-CA-2013-03);
(四)民航局《關於下放民航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事項的通知》(民航發〔2016〕97號)。
二、民航建設工程分類
(一)A類工程:項目法人為民航局空管局且建設內容跨地區的空管工程;
(二)B類工程:除A類工程以外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和其他空管工程(見附錄)。
三、應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文件(一式2份,原件);
(二)初步設計文件、資料清單、設計説明書、設計圖紙、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設備及材料表,工程概算書等(一式2至10份,原件);
(三)項目、規模和投資對照表及其説明(一式2至10份,原件);
(四)有關批准文件。包括: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環境評價、土地預審,以及通信、導航、監視、氣象臺(站)址等的批准(或核準)文件(一式2至10份,複印件);
(五)相應的工程勘察、地震評估、環境評價、以及工程試驗等報告書(一式2至10份,原件)。
注:1、提交的初步設計文本數量視專業由民航管理部門確定;
2、同時提交電子光碟一式2份;
3、提供的複印件資料均需加蓋建設項目法人公章。
四、審批/審查程式
(一)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民航建設工程執行以下審批程式:
1、A類工程、B類工程的初步設計分別由項目法人向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提出申請;
2、技術複雜的工程,由民航局或管理局委託具有工程諮詢民航專業甲級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評審。技術簡單的工程,由民航局或管理局選擇專家徵求專家評審意見;
3、項目法人根據評審意見組織編制單位對初步設計文本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評審單位或專家在完成評審工作後20日內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評審報告/評審意見;
6、項目法人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初步設計補充材料和相應的電子版本(光碟)一式2份;
7、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評審報告/評審意見及補充材料後20日內完成審批。
(二)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以資金補助方式投資的民航建設工程,如含有運輸機場專業工程(見附錄),A類和B類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程式同上,民航局或管理局對民航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出具行業審查意見。
五、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二)民航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辦公大樓-機場司)
郵寄地址:北京東四西大街155號
收件單位:民航局機場司 郵編:100710
聯繫電話:010-64091836 傳真:010-64019967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聯繫電話
現場受理: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辦公大樓二樓(機場管理處)
郵寄地址:上海市長寧區迎賓二路300號(虹橋機場內)
收件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機場管理處 郵編:200335
聯繫電話:021-22321067 傳真:021-22321474
附錄:
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目錄
(一)機場場道工程,包括:
1. 飛行區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處理、基礎、道面工程;
2. 飛行區排水、橋梁、涵隧、消防管網、管溝(廊)工程;
3. 飛行區服務車道、巡場路、圍界(含監控系統)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 區域管制中心、終端(進近)管制中心和塔臺建設工程;
2.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導航(包括地基導航和星基導航)工程、監視(包括雷達和自動相關監視系統)工程;
3. 航空氣象(包括觀測系統、衛星雲圖接收系統等)工程;
4. 航行情報工程。
(三)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包括:
1. 機場助航燈光及其監控系統工程;
2. 飛行區標記牌和標誌工程;
3. 助航燈光變電站和飛行區供電工程;
4. 泊位引導系統及目視助航輔助設施工程。
(四)航廈、貨運站的工藝流程及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工程。其中,民航專業弱電系統包括:資訊整合系統、航班資訊顯示系統、出境控制系統、泊位引導系統、安檢資訊管理系統、標識引導系統、行李處理系統、安全檢查系統、值機引導系統、登機門顯示系統、旅客問訊系統、網路交換系統、公共廣播系統、安全防範系統、主時鐘系統、內部通訊系統、呼叫中心(含電話自動問訊系統),以及飛行區內各類專業弱電系統。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機坪輸油管線系統工程;
2. 機場油庫、轉机油庫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場外輸油管線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碼頭水工工程和鐵路專用線工程);
4.飛行區內地面設備加油站工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