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合格審定和補充審定

  主管部門及聯繫方式

  受理單位: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處

  聯繫人:顧青

  聯繫電話:22328313

  傳真:62683704

  郵寄地址:上海市虹橋機場迎賓二路300

  郵箱:efsd_hd@caac.gov.cn

  法律依據

  1、《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部)

  2、《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部)

  3、《一般運作和飛行規則》(CCAR-91部)

  4、《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CCAR-141部)

  5、《飛行訓練中心合格審定規則》(CCAR-142部)

   

  辦理要求及指南

  一、概述

  1 由於民用航空企業所進行的航空活動的複雜程度、運作範圍各不相同,因此對各種航空活動所要求的標準也不盡相同。目前有針對大型飛機公共運輸航空運輸承運人(按CCAR-121部)、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CCAR-135部)、商業非運輸運營人(CCAR-91部)、航空器代管人(CCAR-91部)、飛行學校(CCAR-141部)、飛行訓練中心(CCAR-142部)等種類而開展審定並頒發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境外飛行學校和外國飛行訓練中心由民航局飛標司統一負責,按CCAR-141部和CCAR-142部實施運作合格審定和頒證。

  2、作為航空運營人,申請人應首先獲得經營許可,然後通過運作合格審定,獲得由局方頒發的運作合格證和運作規範,方可作為航空運營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的商業航空運作。運作合格審定的申請人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3、CCAR-121部合格證持有人如果連續中斷其運作規範中批准實施的一種或多種運作超過30個日曆日,應在恢復該一種或多種運作前至少5個工作日通知局方,經局方全面檢查並批准後恢復。

  4、當航空運營人發生以下情況時,需要重新進行運作合格審定或補充審定:管理人員組成發生較大變化、飛行機組人員組成發生較大變化、嚴重財政緊張、航空運營人的機隊增加新型別或新廠家型號的航空器、運營基地改變、運作種類的變化、停止運作超過30天以及發生破産、兼併和重組,局方可根據情況要求其制定過渡期計劃。

  5、如航空運營人需提出偏離和豁免申請,則經主任運作或適航監察員對其等效安全措施進行評估後,分別由管理局和民航總局做出批准。如果特定的規章條款沒有規定可准予偏離,那麼就必須嚴格遵守該規章條款。在這些情況下獲得遵守規章的唯一替代做法是請求豁免。在緊急情況下,航空運營人合格證主管監管局可以採用頒發運作規範相應的修改項,或可以採用口頭或其他方式,來批准航空運營人提出的偏離請求。如果時間允許,監管局領導應當報告管理局領導,但這種偏離的批准僅僅適用於特定的緊急狀態,並且是臨時性、有時間限制的。如果給出的是口頭批准,航空運營人必須在開始這種運作後的24小時內提供説明緊急狀態性質的報告。豁免請求必須在所申請豁免的建議生效日期前至少120天提出。

  6、申請人應當保證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對於處於運作合格審定過程中的運作合格證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局方可以終止其運作合格審定進程;情節嚴重的,局方可以決定在年以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相應申請。對於申請人在運作合格審定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運作合格證、運作規範和其他批准項目的,由局方撤銷相應的證件和批准。

  二、申請及審定指南

  1、申請人應按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遞交運作合格審定或補充審定申請材料(按照規章要求),同時抄送其主運營基地所在地的監管局或作為其合格證主管的監管局。

  2、管理局按照預先申請、正式申請、文件審查、演示驗證和發證五個步驟進行審查。

  受理時限

  運作合格審定過程一般需要20個工作日,所需總時間將根據申請人的文件準備品質、組織機構和人員到位情況、人員培訓和資格情況以及局方審查工作內容、檢查情況等因素而不同,通常需要36個日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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