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分類:建議提案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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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1514號(工交郵電類096號)提案答覆的函
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1514號(工交郵電類096號)提案答覆的函

王海京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加快航空醫療救援建設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出臺政策,鼓勵開展航空醫療救援”的建議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2019年3月14日,我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印發了《航空醫療救護聯合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決定在12個省市選取71家醫療機構開展航空醫療救護聯合試點工作,探索完善醫療機構與通用航空運營單位間資訊溝通、協同聯動機制,充分發揮通用航空在醫療救護領域的作用,提升航空醫療救護體系和能力建設,為加快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醫療機構開展航空醫療救護業務相關標準及規範體系奠定基礎。目前,試點地區、試點單位已啟動相關工作,我局及衛健委將持續跟蹤、指導、推進試點工作。

  二、關於“制定標準,規範航空醫療救援行為”的建議

  2018年3月,我局以諮詢通告形式印發了《直升機醫療救援服務》(AC-135-FS-2018-068)。該通告適用於按照CCAR-135部運作的通用航空企業實施直升機醫療救援,以及按照CCAR-91部運作的通用航空企業在應急情況下的非取酬直升機醫療救援,從確保飛行安全的角度,對機組成員資格、航空器性能與機載設備以及運作要求等幾個方面,提出了最低安全標準建議,用於指導企業實施直升機醫療救援。

  2018年3月,我局印發了《民航局適航司關於改進通用航空適航審定政策的通知(第二批)》(民航適發〔2018〕3號),對適用於醫療救護和搶險救災等用途的航空器加改裝審定要求進行了明確: 在一般情況下,專門用於醫療救護和搶險救災用途的航空器,設計和改裝方案應先獲得適航審定批准,航空器才能實施改裝。在緊急情況下,為完成醫療救護和搶險救災任務而對航空器臨時加改裝設備的,可先執行救護救災任務, 在此種情況下,執行任務的單位或個人對航空器安全性負全部責任並應採取措施確保航空器的運作安全,任務執行結束後,如果希望繼續保持該狀態的航空器構型,或在以後的運作中將該狀態的航空器構型作為可選擇的構型之一,則應按程式完成加改裝的報批工作。

  同時,2019年4月,我局發佈《航空醫療救護飛行服務規範》(MH/T 1065-2018),對航空醫療救護的運營條件、人員資質、設備設施、上機認定、服務流程等方面給出了行業指導標準。

  三、關於“完善配套政策,對航空醫療急救事業予以支援”的建議

  (一)簡化醫療急救航線審批

  2017年12月,我局印發了《關於建立應急救援飛行計劃申請綠色通道的通知》(局發明電〔2017〕3456 號),簡化了急救飛行的申報流程:一是取消急救飛行申請時限要求;二是放寬或取消證明函等要求;三是建立完善計劃審批協調機制。通知下發後,民航各級飛行計劃受理部門完善了工作程式,與軍方建立了隨報隨批的協調機制,批復計劃的時效性明顯提高,社會反響良好。據統計, 2018年民航局受理審批的急救飛行計劃達525架次,同比增長65.09%,批複數量明顯增多。

  下一步,我局將制定《通用航空飛行計劃審批與空管運作管理規定(試行)》,設置“簡化急救飛行計劃審批”專門章節,進一步規範應急救援飛行計劃申請與審批程式,優先保障執行救援任務的醫療飛機,確保航空醫療救援高效進行。

  (二)降低急救飛行機場服務項目費用

  2018年9月,我局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發〔2018〕98號),明確了通用航空非經營性醫療救護、緊急救援救災等飛行活動免收航空性業務收費。2019年一季度,我局在全行業範圍開展了通用航空價格收費專項檢查,印發了《關於通用航空價格收費專項檢查情況的通報》(局發明電[2019]1321號)和《關於民用機場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發[2019]33號),進一步規範了通用航空機場收費政策,重申了相關要求。

  感謝您對民航工作的支援!

  聯繫單位及電話:民航局運輸司 010-64091891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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