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175號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已經2006年11月3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楊元元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的執照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以下簡稱電信人員執照)的申請、頒發、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民用航空電信人員是指從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運作工作的技術人員。民用航空電信人員(以下簡稱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分為地空通信專業、平面通信專業、導航專業、雷達專業、自動化處理系統專業、飛行校驗專業和附屬設備專業等七類。航空電信人員專業類別所對應的技術崗位參見附件一。
第四條 電信人員執照是從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設備運作維護工作的資格證書。持有電信人員執照的,方可從事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第五條 電信人員執照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統一頒發和管理。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全國電信人員執照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轄區的電信人員執照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本轄區電信人員執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執照的申請和頒發
第六條 電信人員執照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18周歲(含)以上、54周歲(含)以下;
(三)具有中等專業(含)以上學歷;
(四)符合本規則附件二《航空電信人員應當具備的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規定的要求;
(五)參加執照管理機構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並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專業實習經歷;
(六)持有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有效的電信人員執照考試(以下簡稱執照考試)合格證書。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業務經歷:
(一)地空通信專業、平面通信專業、導航專業、雷達專業、自動化處理系統專業的申請人在持相應專業執照航空電信人員帶領下,參加不少於六個月的專業實習。
(二)附屬設備專業的申請人在持相應專業執照航空電信人員帶領下,參加不少於四個月的專業實習。
(三)對於同時申請多個專業的申請人,其專業實習時間可以合併,但其總實習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八條 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視情況組織對擬申請電信人員執照者進行相應專業的理論知識考試和業務技能考核。考試和考核應當按照《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考試大綱》的要求進行。理論知識考試百分製成績在80分以上,業務技能考核按優、良、中、差評定在“良”以上的,為考試和考核合格。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對考試和考核合格人員頒發合格證明。該合格證明用於申請電信人員執照,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第九條 理論知識考試和業務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本規則附件三《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申請表》。
申請人應當根據所承擔的工作崗位申請相對應類別的執照;工作崗位涉及兩個(含)以上類別的,在相應專業類別的考試及考核均合格的情況下,可以一併申請。
第十條 申請人經所在單位對申請條件進行確認後,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申請表一份;
(二)學歷證書複印件一份;
(三)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四)實習單位開具的最近一年之內專業實習經歷證明複印件一份;
(五)理論知識考試和業務技能考核合格證明複印件一份;
(六)白色背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
第十一條 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條件進行初步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於二十個工作日內報送民航總局空管局。
第十二條 民航總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區空管局報送的執照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報請民航總局做出決定,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頒發電信人員執照。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批准的決定,通知地區空管局和申請人,説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 執照的註冊
第十三條 電信人員執照長期有效。電信人員執照實行定期註冊制度,註冊的有效期為兩年。在頒發執照的同時,由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進行首次註冊。
持有電信人員執照的人員(以下簡稱持照人),其執照未經註冊或者超過註冊有效期的,不得從事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第十四條 電信人員執照自頒發之日註冊生效後每兩年由民航地區空管局組織進行一次註冊並報民航總局空管局備案。執照持有人應當在執照註冊有效期滿三個月之前向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提出註冊申請。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參照本規則附件二的要求對執照持有人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由民航地區空管局在執照上填寫簽注有效期並加蓋印章。
第十五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不予註冊:
(一)調離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一年(含)以上未在其執照所載明的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崗位工作,且返回崗位實習期未滿一個月的;
(三)未通過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執照考試的。
持照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對飛行安全重大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取消其現行有效的註冊並在兩年內不予註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取消現行有效的註冊並不再予以註冊。
第十六條 持照人因工作變動引發執照專業類別變更或者增加的,應當參加由民航地區空管局組織的新崗位所對應專業的執照有關考試和考核。按照本規則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電信人員執照中的新專業類別。民航總局做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後,由民航地區空管局在執照簽注頁增加或者變更專業類別簽注。
第十七條 持照人在獲得註冊的地區以外從事相應的工作,應當到從事相應工作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重新註冊;未經重新註冊的,不得從事其執照載明的工作。註冊條件適用本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電信人員執照僅供本人使用,不得轉借。遺失執照者應當向其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提出書面申請,由民航地區空管局報民航總局空管局審核,經民航總局批准後補發。
第四章 執照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電信人員執照的監督檢查工作由民航總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區空管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相關人員實施。
第二十條 電信人員執照考試由民航地區空管局組織,並可以由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檢查員(以下簡稱執照檢查員)配合實施。
執照檢查員由民航地區空管局在本局及所轄的空管中心(站)範圍內推薦,經民航總局空管局考核後,由民航總局聘用,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條 執照檢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相應專業的電信人員執照;
(二)從事相應專業工作五年(含)以上;
(三)具有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
(四)熟悉和掌握各項涉及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標準。
第二十二條 執照檢查員按照民航地區空管局的安排,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對申請人和持照人的執照考試;
(二)承擔電信人員執照檢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民航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執照檢查員培訓。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從事執照管理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頒發執照的;
(二)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準予頒發執照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做出准予頒發執照決定的;
(三)在辦理執照和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五條 執照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信人員執照的,應當撤銷其執照,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同時,由民航總局委託民航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民航地區空管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3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執照、執照未經註冊、應當重新註冊而未重新註冊、超過註冊有效期,或者未按其執照載明的專業從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的,民航總局空管局或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由民航總局委託民航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民航地區空管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所在單位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2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持照人違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規、規章,對危及飛行安全的重大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由民航總局委託民航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民航地區空管局對違法當事人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30日發佈、1997年1月6日民航總局令第60號修訂的《民航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在本規則施行之日前依據《民航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的暫行規定》已經獲取的執照繼續有效。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執照持有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申請換發執照。逾期未申請換發執照的,不得繼續從事其執照載明的工作。逾期申請換發執照的,由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空管局對持照人進行執照考試,併為合格人員換發執照。
附件一: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專業類別所對應的崗位
一、地空通信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甚高頻通信系統、高頻通信系統、地空數據鏈系統、空管語音交換系統(即內話系統)。
二、平面通信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自動轉報系統、分組交換系統、幀中繼系統、數據網、衛星通信系統、程式控制交換機、集群系統、資訊網路。
三、導航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全向信標/測距儀、儀錶著陸系統(含信標機)、歸航機。
四、雷達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一次雷達、二次雷達。
五、自動化處理系統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自動化處理系統及終端設備。
六、附屬設備專業所對應的崗位包括:記錄儀、纜線、微波設備、電源、油機、UPS、儀器儀錶等為通信導航監視提供保障的崗位。
附件二: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
應當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業務技能
一、航空電信人員應具有的理論知識:
(一)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航空電信》
—《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工作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系統運作、維護規程》
— 其他與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相關的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民航總局通信導航監視設備技術維修、電磁環境等標準或規範。
(三)民用航空通信導航監視工作程式、設備工作原理。
(四)空中交通服務規則和工作程式。
(五)通信導航監視專業知識:
1. 設備的詳細工作原理、信號流程圖。
2. 設備的電路原理、重要元器件的功能。
3. 設備的性能及技術指標。
4. 配套設備的工作原理、技術功能。
5. 常見故障的理論分析和排除。
6. 常用儀器儀錶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
二、航空電信人員應具有的業務技能:
1. 熟練掌握一般單套設備的安裝調試。對大型系統,可協助配合安裝調試。
2. 熟練掌握設備的操作,如更改頻率、改變工作方式、校正工作參數、更改參數設置。
3. 能熟練地運用儀器儀錶測量工作參數。
4. 能熟練地判斷設備的工作狀態。
5. 能熟練地判斷設備常見故障並予排除。
6. 熟悉設備日常維護、月維護、季維護、年維護的內容和程式,並能正常實施。
7. 熟悉設備維修程式。
附件三: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申請表
用墨水筆或列印填寫有關項目
Ⅰ基本信息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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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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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性別 □男 □女 |
3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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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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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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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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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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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郵遞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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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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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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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身份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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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學歷 |
13 畢業校、院、專業 |
14 畢業時間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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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 作 簡 歷 |
起止年月 |
在何部門、任何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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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申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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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申請何種專業? □地空通信專業 □平面通信專業 □導航專業 □雷達專業 □自動化處理系統專業 □附屬設備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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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申請人最近一年內崗前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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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培訓單位 |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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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申請人最近一年內實習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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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實習單位 |
實習崗位 |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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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是否已經獲得執照考試合格證書? □否 □是 |
20 執照考試合格證書頒發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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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申請人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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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保證上述填寫內容屬實,如有不實後果本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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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申請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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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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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民航地區空管局受理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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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所在地區: □華北 □華東 □中南 □西南 □西北 □東北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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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即日起受理申請。 □不予受理申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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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許可受理通知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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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審核人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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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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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負責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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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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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民航地區空管局初審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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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經初步審查,該申請人符合頒發電信人員執照的條件,上報民航總局空管局。
□經初步審查,該申請人不符合頒發電信人員執照的條件,上報民航總局空管局。説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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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審核人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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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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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負責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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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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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民航總局空管局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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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同意報民航總局為申請人頒發電信人員執照。 □不予頒發執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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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審核人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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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審核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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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負責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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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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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執照頒發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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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執照頒發文號 |
41 頒發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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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分配給申請人的執照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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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執照製作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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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製作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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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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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附下列文件: □身份證明複印件 □學歷證書複印件 □最近一年內專業實習經歷證明材料 □執照理論知識考試和業務技能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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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的編寫説明
編寫背景:根據國務院《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和實際工作的需要,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的頒發屬於行政許可事項,操作上需要相應的規章予以完善。因此,我局對原《航空電信人員執照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並結合民航總局對設立行政許可的有關要求和未來工作思路,形成了《中國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現將有關編寫情況説明如下:
一. 規則制定的必要性
1、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已確定為國務院行政許可項目,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必須對執照管理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和重新編寫;
2、由於空管科學技術發展之快,新設備新專業層出不窮,人員崗位值班職責的劃分也更加細化,使得原《航空電信人員執照暫行規定》在操作上存在困難,近年來有些地區空管局將執照管理工作擱置,或者以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代替執照,造成部分通信導航監視人員目前尚未取得執照,所以利用此次修改使之適應當前的管理要求而利於推行,以期儘快彌補通信導航監視人員在執照管理上的漏洞。
二. 本規則的主要內容
本規則共六章二十九條。
第一章為總則。總則中闡述立法依據、規則適用範圍、執照
定位、執照種類的劃分、執照的管理主體(採取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兩級管理)。
第二章為執照的申請、頒發。本章明確了執照申請人所需具備的條件、業務經歷、執照申請及考核、受理、審批的流程。
第三章為執照的註冊。本章主要內容為頒發後的具體管理事宜。執照的定期符合性註冊流程、不予註冊的情況、增加簽注內容等均在本章中表述。
第四章為執照檢查員。本章明確了執照檢查員的任職條件、聘任方式,執照檢查員的職責等內容。
第五章為罰責。本章主要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在執照管理中出現差錯的個人和單位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
第六章為附則。本章主要明確本規則的生效時間,以及現有執照的管理辦法。
三.需要説明的一些問題
1.航空電信人員專業的劃分
隨著通信導航監視設備種類日益增加,原單一的電信人員執照已不適用於目前的崗位分工。因此在此次規則修訂中,按不同的設備、維護崗位將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劃分為七大專業。包括平面通信、地空通信、導航、雷達、自動化處理系統、通信導航監視附屬設備以及校飛。其中,關於校飛人員的管理,由於具體管理規定出臺時機尚不成熟,此次只是列入航空電信人員範疇,具體的管理規定待進一步研究後下發。
2.執照的有效期和定期符合性簽注問題
在設定執照的有效期時,我局廣泛徵求了各地區空管局的意見。原將有效期定為五年、後改為六年,每兩年符合性檢查一次,但考慮到地區空管局的工作量及一線人員的考試頻率和強度,目前定為執照長期有效,但必須經過註冊方可上崗。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民航總局無權設定對航空電信人員執照進行吊銷、暫扣、沒收等行政處罰,因此對以往的管理模式造成了較大的衝擊。經協商並參照其他人員執照管理要求,目前按照每兩年進行一次符合性簽注的方式實施監督管理,持照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對飛行安全重大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取消其現行有效的註冊並在兩年內不予註冊;不予簽注的執照持有者不得上崗工作。
3.執照的申請、考核、受理和審批的流程問題
由於《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行政機關從受理申請到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目前,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人員的考試和考核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存在較大困難,因此,在本規則中將執照的理論考試和操作考核時間放在執照申請之前。只有考試考核通過者方可進行執照申請,行政機關方可受理其申請,而且先由地區空管局進行審查,再由總局空管局最終審批,這樣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需由上下兩級行政機關先後受理的事項可以在時間上放寬到四十個工作日,使操作具備了可行性,使執照管理工作可以更加認真細緻的完成。
4.關於聘任專職檢查員的問題
原《航空電信人員執照暫行規定》中規定聘任檢查員進行執照的考核和檢查,並有相應補助。由於人員執照管理屬行政許可範疇,對其進行行政監管的職能是否適宜採取聘任的方式由個人擔任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但考慮到目前航空電信人員數量眾多,分佈地區廣泛,對航空電信人員的考核及檢查等工作僅依靠地區空管局通信導航處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自有人員的力量來完成存在較大困難,因此在此次編寫中保留了關於聘任執照檢查員的內容,以期能方便高效的進行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5.關於執照考試收費的問題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時間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經國務院同意的除外。關於執照考試費用問題,我們已通過總局空管局財務處向民航總局規財司提出建議,希望規財司通過和財政部溝通,由財政部正式下文,使執照管理收費合法化。
6.關於附件的問題
本規則共包含三個附件,其中一為崗位和專業對照情況説明;二為航空電信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知識和業務技能要求,即考試、考核、符合性註冊的檢查重點;三為執照申請表,包括人員基本情況、培訓經歷、地區空管局受理意見和初審意見、總局空管局審核意見、執照頒發記錄等根據申辦執照的流程所提供的各類資訊。
四. 徵求意見情況
本規則起草及修改過程中多次徵求地區空管局意見,在綜合各地情況和貫徹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指導下,合理的具有建設性的建議已經採納。
民航總局空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