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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讀|《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
解讀|《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

  日前,交通運輸部以2022年第2號令頒布了《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為便於有關單位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為了更好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産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完善政府監管制度,加強安全生産,促進運輸機場建設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為了適應運輸機場建設新形勢的需要,解決工程監督中面臨的實際問題。當前,運輸機場建設項目數量不斷增長,規模不斷擴大,建設管理模式不斷出新,建設技術要求更高、實施難度更大,品質安全風險也不斷升高。在運輸機場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方面,存在著政府監管資源日益不足,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容易混淆、參建單位之間責任界線不夠清晰等問題,亟需完善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升監管效能。

  三是為了明確和落實安全生産監管職責。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職責分工》,民航局應履行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因此,《規定》中體現了相關的職責內容。

  二、修訂的主要原則

  主要遵循實用有效、立法穩妥、守正創新三個工作原則,開展本次《規定》修訂工作。

  實用有效方面,與修訂前相比,《規定》中監督工作程式、監督檢查細節、監督手段措施更加清晰明確,便於監管單位開展執法,履行監管職責;參建單位品質管理責任、安全生産責任更加清晰具體,便於參建單位開展自查,落實主體責任。

  立法穩妥方面,在《規定》修訂工作過程中,廣泛吸收各方意見,充分徵求了有關部委、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參建單位、行業協會等單位及行業內外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全面修訂與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不相符的內容。

  守正創新方面,《規定》的修訂從全局和長遠考慮,貫徹落實品質工程建設理念、現代工程管理手段以及智慧建造與建築工業化的創新要求;從繼承與發展考慮,銜接既有運輸機場建設體系文件,搭建了適應“十四五”時期運輸機場建設發展的品質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6章118條,分別為總則、品質責任、安全生産責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章節,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品質至上、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明確了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受委託的品質監督機構在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規定》明確,民航局負責全國運輸機場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考慮到監管工作實際,根據《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及《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規定》

  明確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委託民航專業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品質監督管理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以及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是明確了各參建單位在品質管理上的責任和義務,切實做到品質管理責任明確,責任可落實、可追究。《規定》設專章規定了各參建單位的品質管理責任,要求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工作品質負責,監理單位對建設項目品質負監理責任,施工單位對建設項目的施工品質負責,試驗檢測單位對其出具的試驗檢測結果負責。《規定》還從建立健全品質管理制度、關鍵人員在崗履職、嚴格品質控制等方面對相應參建單位提出要求,從各環節、全鏈條保障專業工程建設品質。

  三是明確了各參建單位對專業工程建設安全生産的主體責任,切實提高安全生産水準,確保安全生産。《規定》全面規定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在專業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産責任,要求各單位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監督考核,保證落實。同時,根據新《安全生産法》,《規定》強化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一方面將風險預控貫穿安全生産全過程各環節,規定專業工程建設應當實施安全風險管理,按階段開展安全風險分析,採取有效管控措施;另一方面堅持“安全隱患零容忍”理念,要求施工單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並規定監理單位發現事故隱患後要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力求從源頭防範生産安全事故。

  四是明確了專業工程監督管理的具體環節和內容。《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辦理工程品質和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手續,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其委託的品質監督機構依法對工程品質和安全生産實施監督管理,並區分工程規模、性質、風險和參建單位信譽等因素,實行分類監督。《規定》同時明確了監督檢查方式、可採取的措施及處理手段等內容。

  五是明確了各參建單位在專業工程建設品質和安全生産方面的法律責任。《規定》對各參建單位違反相應規定的法律責任,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對相關罰款比例、數額進行了細化,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提高監管執法精準度,督促各參建單位落實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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