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關於發展通用航空産業的建議
(第1057號)的答覆(摘要)
一、關於“加快推進和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的建議
(一)完善低空空域管理法規體系。我局配合國家空管委辦公室參與制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飛行管理規定》、《低空空域分類標準》、《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規定》等規章,以及《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的修訂工作外,針對飛行服務站(FSS)建設工作,我局一方面結合民航發展實際,制定了《通用航空飛行服務站建設和管理規定(試行)》並報送國家空管委;另一方面統籌行業內現有空管資源,推進全國範圍內的飛行服務站建設工作,建立和完善低空空域服務保障體系。
針對以往通用航空飛行任務需由軍隊有關單位審批的情況,2013年我局會同總參謀部聯合下發了《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管理規定》,首次以“負面清單”形式列明需審批的9類情形,除此之外的通用航空飛行任務一律不再審批;明確了我局在會商軍隊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負責最終審批的許可權,理順軍民航職責,明晰工作界面,簡化審批程式,更好地服務了通用航空發展。
(二)改善低空空域空管服務保障。多年來民航已形成較為完備的氣象、情報、空管運作服務保障體系。為進一步滿足通用航空發展需要,今後我局將在前期開展相關工作的基礎上,指導飛行服務站建設和運作試點,加快低空飛行服務保障設施建設,開展通用航空飛行服務及新技術應用研究和示範等工作。
在有關部委的支援下,我局正大力開展通用航空特色服務的課題研究及實驗,待正式投入運營後將有力改善低空空域飛行服務條件。此外,按照國家空管委辦公室有關工作部署,我局協調有關部門推動低空目視航圖技術規範編制工作。目前瀋陽、廣州地區低空目視航圖研發工作正在推進中。
二、關於“進一步完善通用航空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的建議
(一)編制《通用航空五年立法規劃》。我局已啟動改立法規劃的編制工作,統籌推進“十三五”時期通用航空領域涉及行業準入以及航空器適航與國籍登記、飛行等專業人員執照、機場建設運營、運作合格審定等方面法規體系建設工作,在有序開展通用航空法規規章“立、改、廢”的同時,加強規章的有序銜接,提升規章的針對性、切實性和系統性。
(二) 修訂《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工作要求,我局已完成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通過取消通用航空企業籌建環節、取消航空器所有權、購置航空器自有資金額度的要求等措施,降低行業準入條件,減少或避免對企業投資、經營的行政干預,切實保護投資人的投資自主權與經營自主權。
同時,我局擬修訂《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以進一步改進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工作,促進私人飛行等非經營性通用航項目發展。
(三)規範輕小型航空器的適航管理。現已制定了《套材組裝輕型運動航空器特許飛行證和限用類特殊適航證頒發和管理程式》、《自製航空器特許飛行證和限用類特殊適航證頒發和管理程式》、《用於航空比賽和展覽的航空器特許飛行證頒發和管理程式》,將部分涉及“低、慢、小”屬性的航空器納入統一的民航適航管理,明確其取得適航證照的條件及程式,對有效減少無證飛行發揮出重要作用。
(四)制定《通用機場管理規定》。按照今年的立法計劃,已啟動了《通用機場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擬在已頒發的民航行業標準《通用機場建設規範》以及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制定的通用航空機場建設管理程式的基礎上,明確適合通航發展實際的通用機場建設標準和開放使用條件,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對不同等級的通用機場實施分類管理。
(五)推進通用航空標準體系建設。在已開展的《通用航空標準體系框架研究》的基礎上,初步確定了通用航空行業標準體系的主體結構和主要內容,並明確了2020年以前的通用航空行業標準編制進度安排。今年已制定《通用航空術語》、《飛機噴灑設備設計規範》、《噴霧飄移的風洞實驗室測量方法》和《飛機噴霧飄移現場測量方法》等民航行業標準。
三、關於“加快培養和引進通航技術人員,重視相關人才隊伍建設”的建議
(一)提升專業技術人員培養能力。按照《民航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一方面我局積極協調有關部委,進一步調整民航院校學科佈局和專業設置,在民航院校設立通用航空相關專業;另一方面,支援社會力量投資設立具備飛行駕駛執照培訓資質的通用航空企業,引導現有通用航空企業按照CCAR-91部、CCAR-61部的規定拓展培訓資質。截至目前,國內現有具備通用航空飛行員培訓資質的民航院校2家、通用航空企業44家。此外,已經核準27家符合民航規章CCAR-141部規定的境外航校。
(二)編制“十三五”期間的通用航空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作為我局今年的重點工作之一,編制“十三五”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規劃現已完成前期研究工作,將於今年第四季度頒布實施。除將統籌推進通用機場、飛行服務站、通用航空油料儲運中心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外,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行業監管人員在內的人才隊伍建設也是該專項規劃的重點內容。
四、關於“加大政策幫扶力度”的建議
(一)會同財政部制定實施了《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按照該辦法,使用民航政府性基金對通用航空企業從事農林牧漁、工業、社會事業、承擔國家應急救援任務等四類通航業務予以補貼;對在補貼年度內完成飛行員初始培訓且取得商照的通航企業,按照單個商照不超過12萬元的標准予以補貼,以加快飛行員隊伍建設。2012年以來我局共發放專項補貼10億余元,對夯實通用航空發展基礎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修訂《關於引進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根據修訂後的該辦法,我局除保留部分型號商務機的引進審批外,引進其他通用航空器的管理許可權均下放至地區管理局,並由審批制向備案制轉變,以方便通用航空企業和個人購置,支援企業擴大生産規模。
(三)研究制定促進通用航空發展的行業及國家政策。按照我局通用航空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的工作部署,目前正在抓緊制定促進通用航空發展的民航行業政策;在此基礎上,協調國家發改委和工信部等部委,研究制定加快通用航空發展的國家政策。
今年4月,我局會同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組織召開了全國通用航空産業發展研討會,聽取了各地方、企業關於通用航空産業發展的政策訴求和建議;後續將統籌國家及行業、地方的政策資源,有效釋放政策紅利,進一步優化通用航空發展環境,加快通用航空發展,使其真正成為經濟新常態下的新的增長點。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