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

  編號:HD-CNS-002-R1

   

  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根據《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I-R3)(以下簡稱規則)、及《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AP-65I-TM-2010-01)(以下簡稱辦法)、《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AP-651-TM-2010-03)及《民用航空電信檢查員管理辦法》(AP-65I-TM-2010-02)要求,結合華東地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民航華東地區航空電信人員(以下簡稱電信人員)執照的申請、受理、頒發、考試考核、註冊、簽注和監督檢查等。

  第三條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工作,管理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的職能部門為通信導航監視處。華東地區各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監管局)根據管理局授權負責承辦轄區執照管理實施工作,監管局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的職能部門為空中交通管制處。管理局和監管局統稱為執照受理單位。

  第四條 華東地區空管局(以下簡稱空管局)根據相關檢查員管理要求和指定任務,指派檢查員實施執照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培訓和崗位經歷要求

  第五條 申請執照及相關註冊及簽注前,申請人應當完成規定的崗位培訓,獲得必要的申請經歷,並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和崗位經歷證明。

  第六條 崗位培訓合格證是申請執照和完成註冊及簽注的必備條件之一,崗位培訓合格證的內容應當包括:合格證編號、培訓人姓名、身份證號、培訓項目、培訓時間、培訓單位簽章等,具體見附件1。

  第七條 執照崗位培訓實施和管理沒有特別説明的應按照《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嚴格執行。

  第八條 多個崗位簽注的復習培訓中,總時間不少於60個小時,且單個簽注的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小時。

  第九條 實施電信人員崗位培訓的單位在培訓結束後,應當為培訓合格的人員簽發崗位培訓合格證。崗位培訓合格證所示簽章應以民航局認可的培訓機構簽章或培訓實施單位的法人章為準。

  第十條 經歷證明是申請執照和完成註冊及簽注的必備條件之一。經歷證明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獲得經歷的起止時間和所具有的經歷等,具體見附件2。

  第十一條 經歷證明由申請人取得經歷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所屬地區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機場出具,並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第十二條 崗位培訓合格證複印件和經歷證明複印件應按規定納入電信人員技術檔案存放。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取得經歷的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單位應對本單位的崗位培訓和實習情況做好記錄,並匯總保存。

   

  第三章 執照考試考核

  第一節 執照的理論考試

  第十四條 執照理論考試依照規則每年不少於1次,日期由管理局統一安排。每次理論考試單專業的考核時間為2小時,多專業的考核時間由監考人員在單專業考核時間的基礎上依據考生考核實際進行延長。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理論考試的申請人或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向執照受理單位提交《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理論考試/技能考核申請書》(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三),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二)培訓證明複印件;

  (三)工作經歷證明複印件。

  第十六條 執照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進行審核,經管理局匯總後在考試日期前至少 10 個工作日發佈執照理論考試通知。

  第十七條 執照理論考試的試題由管理局按照執照理論考試大綱的要求在執照理論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八條 監管局負責組織本轄區執照理論考試,負責指定考場,負責委派監察員維持考場紀律,負責試卷的拆封和派發,並在考試後負責將試卷密封遞交至管理局。

  管理局負責上海地區執照理論考試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九條 參加執照理論考試的執照申請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參加執照理論考試。

  第二十條 維持考場紀律的監察員應在開考前核對參考人員身份證明,並宣讀《考試須知》(附件3),並根據考場實際,認真填寫《執照理論考試監考記錄單》(附件4),《執照理論考試監考記錄單》應同試卷一同密封遞交至管理局。

  第二十一條 維持考場紀律的監察員可以要求未按規定攜帶身份證明的申請人退出考試,中止違反考場規則申請人的考試,並報管理局。管理局應取消違規申請人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下一年的考試資格。

  第二十二條 執照理論考試的閱卷工作由管理局統一安排,指定判卷人員進行試卷判定。判卷人員應如實判卷,記錄考試成績,填寫《民用航空電信人員理論考試成績單》(見附件5),並簽字歸檔。

  第二十三條 執照理論考試為百分制,成績在80分(含)以上的申請人可獲得理論考試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理論考試合格證由管理局統一齣具(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四),並加蓋管理局印章。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五條 執照理論考試結束後,管理局負責將本次考試地點、參加考試人員清單、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頒發清單,連同申請書、理論考試試卷及成績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執照理論考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管理局負責將理論考試成績清單及考試合格證頒發清單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並抄送各監管局。

   

  第二節 執照的技能考核

  第二十七條 執照技能考核由監管局根據轄區參加技能考核的情況提出技能考核時間、地點和檢查員需求(上海地區的執照技能考核時間、地點和檢查員需求由管理局直接提出),管理局負責統一協調、制定技能考核任務,空管局應根據管理局的技能考核任務派遣檢查員,並將派遣情況報告管理局。

  第二十八條 申請參加技能考核的申請人或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向執照受理單位提交《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理論考試/技能考核申請書》(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三),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複印件;

  (二)培訓證明複印件;

  (三)工作經歷證明複印件;

  (四)有效的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

  (五)持照人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簽注,不涉及執照專業類別發生變化的無需提供理論考試合格證。

  同時參加理論考試的可與理論考試一併提供申請書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執照受理單位對申請人進行審核,經管理局匯總後在考試日期前至少 10 個工作日發佈執照技能考核通知。

  第三十條 技能考核應當通過在實際運作環境中或者模擬環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進行,著重檢查被考核人的業務技能和實際操作能力。

  第三十一條 負責技能考核的檢查員應當根據執照技能考核大綱提前制定考核計劃和項目,按照考核項目對申請人進行考核,逐項記錄考核情況,並做出評定。評定結果記錄在《民用航空電信人員技能考核評定表》上(見附件6),並簽字確認後提交給執照受理單位。

  第三十二條 執照技能考核按優、良、中、差的考核標準評定,考核成績在良(含)以上的申請人獲得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技能考試合格證由管理局統一齣具(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五),並加蓋管理局印章。有效期為2年。

  第三十四條 實施技能考核時,實施考核的檢查員應不少於2人。

  第三十五條 執照受理單位可以派出監察員對技能考核進行現場監督。負責考核監督的監察員員應當對參加技能考核的申請人資格進行核查,並對照考核計劃和項目對考核內容和考核方式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六條 監管局應在技能考核實施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成績報管理局。上海地區的技能考核成績由管理局直接匯總。

  第三十七條 執照技能考核結束後,管理局負責將本次考核地點、參加考核人員清單、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頒發清單,連同申請書、技能考核內容及成績等整理歸檔保存,保存期為5年。

  第三十八條 執照技能考核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管理局負責將執照技能考核成績清單和合格證頒發清單報民航局空管辦備案,並抄送各監管局。

   

  第四章 執照申領

  第一節 執照的申請

  第三十九條 執照申請人應通過所在單位統一向所在轄區監管局提出執照申請,如執照申請人需直接提出申請的,應提前向所在轄區監管局申明情況。

  上海地區各單位直接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四十條 電信人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通過理論考試,取得有效的理論考試合格證; 

  (三)通過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證;

  (四)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申請人培訓和經歷要求;

  (五)符合通信導航監視服務保障工作崗位應當具備的身體條件。

  (六)在職人員

  第四十一條 執照申請材料應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向所屬監管局報送書面材料(上海地區的執照申請材料可直接向管理局遞交),並在民航空管專業人員執照管理系統(www.atcpc.cn)填寫、提交電子版申請。

  執照申請人直接提出申請的,執照申請材料應由申請人向所屬監管局報送書面材料(上海地區的執照申請材料可直接向管理局遞交)。

  第四十二條 執照申請人應當提交和備查的申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專業類別簽注申請表》(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六);

  (二)身份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三)學歷證明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四)培訓證明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五)工作經歷證明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六)執照理論考試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七)執照技能考核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八)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和電子文件。

  (九)其他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四十三條 執照申請人提交申請文件一般提供複印件,其尺寸大小應當為A4規格,一式兩份;提交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文件尺寸大小應當為A4規格,採用PDF格式,單個文件大小應不大於300KB。照片印刷版應在背後用鉛筆寫上名字以作辨識,電子版不大於300 KB。

  第四十四條 執照申請人通過所在單位提交申請材料的,所在單位應當對原件進行核對。申請人單獨提交申請材料的,執照受理單位應當對原件進行核對。

   

  第二節 執照申請的受理

  第四十五條 執照申請受理的實施工作由管理局統一安排,監管局協助完成。

  第四十六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應按照要求將執照申請材料送交所在轄區執照受理單位。

  第四十七條 執照受理單位在收到執照申請材料後,應當核查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要求,並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或所在單位補正。申請材料補正其背後,執照受理單位應當於3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第四十八條 執照受理單位受理執照申請後,對照《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專業類別簽注申請表》中的項目逐一審查,主要包括: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的學歷背景、工作單位等基本資訊。

  (三)申請人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合格證的有效性。

  (四)申請人的崗前培訓證明,該證明應當加蓋民航局認可的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或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公章。

  (五)申請人的工作經歷證明。

  第四十九條 審查完成後,由執照受理單位在執照申請表上填寫初審結論,並根據授權由執照受理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五十條 監管局在受理轄區執照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名單和初審意見統一匯總至管理局,管理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執照申請人名單和初審意見報民航局審批。

  第五十一條 對於不符合條件或需要特別説明的申請人,應當予以書面説明。同時,管理局應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執照申請材料的書面或電子文本報送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

  第五十二條 對民航局做出不予許可的,由管理局負責通知申請人所在轄區監管局,監管局在收到管理局通知後,應當通知申請人或其所在單位,並説明理由。對上海地區申請人未獲民航局許可的,管理局負責直接通知其本人或所在單位。

   

   

  第五章執照的註冊和變更

  第一節 執照的使用和註冊

  第五十三條 航空電信人員使用民航局統一頒發的執照,執照保持有效註冊才能獨立上崗。執照頒發時,管理局進行首次註冊,註冊有效期為三年。

  第五十四條 航空電信人員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後,執照持有人應當向所屬監管局以書面形式申請補發,經管理局審核後報民航局補發執照。申請補發執照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補發執照的書面申請(具體樣式見附件7);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電信人員執照遺失證明;

  (三)遺失執照複印件(不能提供複印件的應當提供遺失執照載明的資訊,並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上海地區的執照補發申請應直接向管理局遞交。

  第五十五條 管理局負責執照註冊的實施工作,監管局協助管理局做好執照註冊實施工作。

  第五十六條 執照持有人應當在執照註冊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按《規則》申請定期註冊。

  第五十七條 申請進行定期註冊時,申請人應通過所在單位向執照受理單位統一提出執照註冊申請如執照申請人需直接提出申請的,應提前申明情況。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書面註冊材料.:

  (一)執照持有人的執照註冊申請書(見附件8);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崗位培訓證明;

  (三)所在單位出具的近期經歷證明;

  (四)所在單位知識和技能考核情況(見附件9)。

  申請材料規格要求與第七條一致。

  第五十八條 跨地區變更進入華東地區工作的航空電信持照人員, 應當至管理局重新註冊,辦理相關的執照檔案轉移,完成重新註冊後方可上崗。管理局應在持照人重新註冊後10個工作日內,將跨地區變更情況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並抄送各監管局。

  第五十九條 持照人工作單位跨地區變更時的重新註冊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執照註冊申請書

  (二)   執照首頁複印件;

  (三)   執照有效簽注頁複印件;

  (四)   執照有效註冊頁複印件;

  (五)   接收單位(註冊在華東地區)證明文件。

  (六)   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十條 監管局負責對轄區內持照人的執照註冊材料進行審核,在10 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以航空電信人員執照註冊申報匯總表的形式報管理局(見附件10)。管理局收到審核意見後5 個工作日內,對執照申請人進行註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時抄送監管局。

  第六十一條 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執照註冊資料的歸檔保存,管理局負責上海地區執照註冊資料的歸檔保存,保存期統一設定為5年。

   

  第二節 執照的簽注與基本資訊變更

  第六十二條 監管局根據授權負責本轄區執照簽注與基本資訊變更的申請受理工作。管理局負責上海地區執照簽注與基本資訊變更的申請受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 要求在執照上變更或增加簽注的持照人,不涉及執照專業類別發生變化的,應向所在轄區監管局提出申請,並填寫《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崗位簽注申請表》(以下簡稱“崗位簽注申請表”,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三)。上海地區的執照簽注申請應直接向管理局提出。

  要求在執照上變更或增加簽注的持照人,涉及執照專業類別發生變化的,應按本細則第四章第一節重新完成執照申請程式。

  第六十四條 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類別簽注的持照人應當按《規則》的要求,完成相關崗位的執照培訓、崗位經歷、技能考核,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十五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增加執照崗位類別簽注的,應採取書面(和民航空管專業人員執照管理系統(www.atcpc.cn))提交。提交文件材料包括:

     (一) 按要求填寫的崗位簽注申請表;

  (二)身份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三)原執照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四)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簽注相應的崗位培訓證明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五)有效的相應執照崗位簽注的技能考核合格證複印件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六)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或原件掃描的電子文件;

  (七)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兩張及其電子件。

  申請材料規格要求與第七條一致。

  第六十六條 持照人申請變更或增加執照崗位類別簽注的申請由所在轄區監管局負責對轄區內持照人的執照簽注材料進行審核,在10 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管理局。管理局收到審核意見後5 個工作日內,對執照申請人進行簽注,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時抄送監管局。

  第六十七條 管理局應對每次的執照簽注情況進行匯總統計,上報民航局電信人員執照管理部門備案審查,並歸檔保存,保存期設定為5年。

  第六十八條 持照人執照基本資訊變更時,應當向所在轄區監管局書面提出變更申請。

  上海地區的持照人基本資訊變更時,應直接向管理局書面提出變更申請。

  變更申請的具體樣式見《辦法》附件八。

  第六十九條 持照人要求在執照上更改姓名的,應當提交證明姓名更改的戶口簿或者所在地區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更改證明。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資訊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基本情況變更證明文件。

  第七十條 監管局受理執照基本資訊變更申請後,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申請人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管理局。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後,在 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需要換發執照的,報民航局換發。相應電子資訊的變更錄入由管理局或監管局根據授權完成。

   

  第六章 執照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依照《規則》,管理局每年對航空電信人員執照註冊情況進行執照註冊檢查執照註冊檢查採取抽查的方式。監管局協助管理局做好本轄區內航空電信人員執照註冊檢查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七十二條 執照註冊檢查可以結合安全監管計劃實施。每年執照註冊檢查的比率應不低於本轄區民用航空電信持照人員總人數的10%。

  第七十三條 實施執照註冊檢查前,執照受理單位應制訂檢查對象、內容和項目。監管局在每年年底前將執照註冊檢查的情況報管理局。

  第七十四條 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持照人培訓情況的檢查;

  (二)對持照人技術檔案的審查;

  (三)對持照人近期經歷的核實;

  (四)對持照人簽注崗位與實際崗位的抽查;

  (五) 對持照人崗位實際能力的考核。

  第七十五條  執照註冊檢查未通過的申請人,管理局或監管局應當立即暫停其執照權利,並責令其按照增加或變更崗位類別簽注程式重新辦理註冊。

  第七十六條 逾期未註冊的執照人申請重新註冊時,由管理局對其進行電信人員執照註冊檢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重新註冊。

   

  第七章    

  第七十七條 本細則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前按規定頒發的執照和註冊繼續有效,但應按本細則進行管理。

  第七十八條 本細則實施期間參加民用航空電信執照考核的人員的食宿、交通費用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考核組織實施單位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十九條 檢查員的執行執照管理相關任務産生的費用,由檢查員所在單位負責。

  第八十條 本細則由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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