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已于2021年3月4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1年3月15日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9號公佈,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9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將121.481條(a)款修改為: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合格證持有人在實施本規則運作中,應當建立用於機組成員疲勞管理和定期療養的制度及程式,保證其機組成員符合本章適用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違反本章規定的人員不得在本規則運作中擔任機組必需成員。”

  增加一款,作為(b)款:

  “(b)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通過建立經局方批准的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申請替代本章部分條款的限制和要求。合格證持有人的疲勞風險管理系統應能保證不低於本章要求的安全水準,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疲勞風險管理政策;

  (2)疲勞管理及疲勞相關知識的訓練;

  (3)疲勞報告系統;

  (4)飛行員疲勞監控系統;

  (5)疲勞相關不安全事件報告程式;

  (6)系統有效性評估。”

  (b)款修改為(c)款,增加一項,作為第(10)項:

  “(10)疲勞風險管理系統(FRMS),是一種以科學原理和運作經驗為基礎,通過數據驅動,對疲勞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和控制,保證相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保持充分警覺性的管理系統。”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合格審定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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