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與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廢止以下規範性文件:
一、《上海浦東機場航班時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民航華東規〔2022〕3號)
二、《上海虹橋機場航班時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民航華東規〔2022〕4號)
三、《南京祿口機場航班時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民航華東規〔2022〕5號)
四、《杭州蕭山機場航班時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民航華東規〔2022〕6號)
五、《福州長樂機場航班時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民航華東規〔2022〕7號)
六、《廈門高崎機場航班時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民航華東規〔2022〕8號)
七、《青島膠東機場航班時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民航華東規〔2022〕9號)
八、《南昌昌北機場航班時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民航華東規〔2022〕10號)
九、《濟南遙墻機場航班時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民航華東規〔2022〕11號)
以上文件自本通知公佈之日起予以廢止。
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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