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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佈 | 關於印發《民航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佈 | 關於印發《民航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局機關相關部門:

  現將《民航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民航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民航營商環境,進一步明晰政府和市場關係,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深化民航領域“證照分離”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現制定民航局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民航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優化審批服務,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提升監管效能,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進民航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推動民航高品質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按照《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全國版)》,民航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附件1),逐項明確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情況及民航工作實際,對於民航清單事項及改革舉措等實行動態管理。

  (二)分類推進各項改革舉措落地落實。列入清單的民航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共21項,分別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優化審批服務等三種方式分類推進,逐項細化具體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附件2、附件3)。

  對於採取“直接取消審批”改革方式的“設立國際機場審批”改革事項,由機場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報請國務院審查批准。對於“審批改為備案”改革方式的2項改革事項,企業開展相關經營活動需按要求進行備案,各相關司局、各地區管理局通過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並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對於採取“優化審批服務”改革方式的18項改革事項,各相關司局、各地區管理局通過壓減審批要件和環節、延長或取消有效期限等具體措施,切實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降低辦事成本。

  (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落實放管結合、並重要求,在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堅決糾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問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的,由原審批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優化審批服務的,由審批部門負責依法監管持證經營企業、查處無證經營行為。

  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領域,落實全覆蓋重點監管,強化全過程品質管理,守牢安全底線。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力度,發揮信用監管基礎性作用,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對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推進“網際網路+監管”,充分運用大數據等現代資訊技術,提高監管效率。對改革措施涉及監管事項調整的,各相關司局要及時在監管事項庫中予以調整。

  (四)加強各系統協同配套。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進民航電子證照歸集運用,制定完善電子證照有關標準、規範和樣式,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民航涉企經營許可證照電子化。凡是通過電子證照可以獲取的資訊,一律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相應材料。改造升級資訊系統,抓緊推進民航資訊共用,將企業經營許可資訊及時歸集至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臺,將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資訊及時歸集至國家數據共用交換平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民航局有關工作機制,民航局政策法規司、綜合司、人事科教司共同牽頭負責,協同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各相關司局、各地區管理局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週密安排部署,強化責任落實,紮實推進改革。

  (二)強化法治保障。各相關司局要結合國務院方案中明確的各項具體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上位法的調整情況,按照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式,對所涉及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改革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三)抓好統籌協調。各相關司局要結合各項改革措施調整優化業務流程,修訂完善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對具體落實措施要做好培訓,確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實。各相關司局、各地區管理局要做好改革政策宣傳解讀,確保各項政策要求傳達到企業,便利企業充分享受政策紅利。對於清單之外限制企業進入民航業開展經營的管理事項,各相關司局、各地區管理局要進行全面自查清理,對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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