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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讀|《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規定〉的決定》
解讀|《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規定〉的決定》

  日前,我部以修正案形式對《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排泄和排氣排出物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有關情況如下:

  一、修改背景

  《規定》是適航審定領域的重要規章,規範了航空器排放方面的技術要求。近年來,國際民航組織對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環境保護》卷Ⅱ《航空器發動機的排放物》作出修訂,新制定了卷Ⅲ《飛機二氧化碳排放》,優化調整了航空器排放方面的有關指標要求。為此,需要對照國際民航公約及其附件16的要求,對本規章的相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將規章中氮氧化物的監管要求從現在的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Ⅱ的第二版(1993年)修訂至第四版(2017年),修訂後,氣態排出物,包括碳氫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排放標準要符合附件16卷Ⅱ最新要求。二是參照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Ⅱ內容,通過修改第34.1條中“航空渦輪發動機”的定義,增加了對渦軸發動機的燃油排泄要求。三是在第34.21條中增加了非揮發性微粒物質(nvPM)的排放要求,同時,將亞音速渦噴渦扇發動機的煙霧(SN)排放要求適用範圍調整為2023年1月1日及其後製造的額定輸出不大於26.7千牛的每台新的渦噴渦扇發動機。四是新增一章(E章),對接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卷Ⅲ《飛機二氧化碳排放》,規範了飛機二氧化碳的排放要求。五是對規章中引用的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6版本作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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