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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航班時刻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開始實施

  為進一步推動航班時刻資源配置的公平、高效、競爭和廉政,促進航班運作的正常有序,深入推進民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推民航強國戰略目標實現,民航局日前印發《民航航班時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航班時刻的科學有效配置,是促進基於功能定位的機場群建設、基於便捷通達的航線網建設和基於發展成果共用的國家基本航空服務建設的一個重要基礎。當前,我國民航發展保持了高位增長態勢,但持續增長的航空運輸需求與有限的航班時刻供給的矛盾也愈加突出。為適應新時期航班時刻管理的需要,民航局在經過了充分的理論準備和調查研究、管理實踐、全球航空業的廣泛徵求意見、第三方評估後,完成了《辦法》的修訂工作。

  《辦法》共八章59條,對航班時刻管理的有關內涵、管理方式、目標任務和原則,航班時刻配置基本規則,航班時刻歷史優先權資格、航班時刻執行率要求等做了明確規定,調整了航班時刻管理機構與職責、監督管理事項等內容。

  《辦法》明確,航班時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國家利益、公眾利益與企業利益相兼顧,國際通用規則與中國民航實際相結合,行政配置與市場配置相結合,供給側與需求側相同步,分類管理與量化管理相協調。

  在航班時刻優先配置量化規則上,《辦法》實現了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重大創新轉變,明確規定了根據航空企業配置基數與時刻效能配置系數的乘積,從大到小確定優先配置次序,航空承運人按照優先配置次序在航班時刻池中選擇航班時刻。

  在航班時刻分類管理上,《辦法》也做出了重大改革,對照時刻資源供給與需求的矛盾程度,分主協調機場、輔協調機場、非協調機場3類進行分類管理方式,同時將主協調機場時刻分為國際地區飛行時刻和國內飛行時刻。

  在貨郵航空飛行時刻問題上,修訂後的《辦法》規定,以貨郵功能為主的機場以及航空貨郵集散的機場,遵照客貨並舉政策同等對待,其他機場逐步放開高峰時段時刻安排窗口,早6時至8時可以安排進港時刻,晚10時至12時可以安排出港時刻。

  《辦法》還對航班時刻次級市場的航班時刻互換、代碼共用、共同經營、轉讓、主動歸還、撤銷等作了明確規定,並增加了設立航班時刻協調委員會的規定,以進一步促進航班時刻資源配置公平、高效、競爭和廉政。

  《辦法》實施後,2010年頒布的《關於印發民航航班時刻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0】51號)、《關於印發外航航班時刻申辦工作程式的通知》(民航發【2010】1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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