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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發佈《特定類無人機試運作管理規程(暫行)》

  近日,民航局發佈《特定類無人機試運作管理規程(暫行)》(以下簡稱《規程》),遵循“促進發展、先試先行、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並有序推進典型的運作環境和情景下的試點和示範運作,探索規範安全風險較高的無人機運作。此舉是民航局在適應新技術條件下提出的全新航空管理措施,不僅實現了無人機的分類運作,同時融合了各環節的審定評估工作,夯實了無人機運作管理標準和法規體系提供基礎,對加快無人機新商業模式發展意義重大。

  《規程》明確了需要進行風險評估和審定的無人機,包括起飛全重在25至150千克的無人機;起飛全重在7公斤至25公斤、運作風險較大的無人機;起飛全重150公斤以上、運作風險較小的無人機等三種特定種類無人機。其他輕小無人機運作無需進行試運作審定。簡而言之,除起飛全重7公斤以下的無人機運作,以及植保無人機、無人飛艇以外的大部分無人機運作均可適用該《規程》。

  根據《規程》要求,無人機試運作的審定監察工作由民航局統一管理,試運作審定小組包括飛標、適航、空管等領域的人員,打破管理領域的界限,減少各運作管理相關方的重復性評估,提高評估和審定效率。

  根據《規程》,試運作審定小組將使用無人機規章制定聯合體(JARUS)推出的特定運作風險評估(SORA)制定試運作批准的審定要求。審定流程包括受理申請、安全評估、運作驗證、試運作批准四個主要步驟。隨著運作經驗的積累,民航局可以向志願申請人簽發不同階段的試運作批准函,並逐步擴大適用範圍。在審定完成後,局方還可根據某些條件對試運作進行暫停或終止。志願申請人應當保存好所有的運作記錄,保證數據可靠性,並購買第三方保險,以涵蓋運作中的所有風險。

  民航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無人機相關的法規規章仍然在制定過程中,在正式的無人機安全管理規章發佈前,歡迎有條件的無人機運作責任人主動配合局方實施試運作的審定,試運作期間志願按照局方要求實施審定和補充審定並接受監督檢查,共同營造無人機産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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